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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站改造发生中毒事故,环保公司负责人被判

文章出处:未知 人气:发表时间:2020-10-26

辽宁辽阳一家熟皮厂在改造污水处理系统时,前来施工的4名工人不慎掉入污水处理池,吸入有害气体后溺水,导致四人死亡。施工公司的负责人高某被认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2020年10月从法院获悉,高某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刑四年。

1980年出生的高某是辽宁辽阳人,大学本科文化。担任辽阳XX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2019年10月3日上午,XX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辽阳县XX熟皮厂进行污水处理系统改造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4名工人在施工时,掉落污水处理池内,吸入有害气体后溺水,此事故中4人死亡。

事后经事故调查小组调查认定,高某作为XX环保公司主要负责人,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对工人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没有督促工人按工作流程进行作业,从而导致事故发生,高某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案发后,高某被传唤归案。他辩解称,自己对工人进行了安全培训,施工前期也向企业提出安装自来水,很长时间没有安装,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高某说,自己没有主观故意,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且是初犯,恳请法庭减轻处罚。

庭审期间,高某的律师提出,高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在现场等待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依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事故调查报告中明确认定,熟皮厂没有安全检查,没有安全协议,是事故的主体责任,对高某刑事处罚的同时,应该考虑三家熟皮厂的责任。调查报告中,四名死者中的三人盲目施救,是负有责任的。三家熟皮厂、三名死者应当分担高某的责任,不应高某负全部责任。

辽阳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高某作为辽阳xx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责任,没有督促工人按工作流程进行作业,安全教育和岗前培训不到位,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四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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