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真诚环保官方网站

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动态 > 行业新闻 >

烧垃圾造成大气污染,一发电厂被判赔500万元

文章出处:未知 人气:发表时间:2020-09-27
9月24日下午,备受关注的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江苏XX发电有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迎来终审判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江苏XX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交汇点新闻客户端“江苏庭审直播”全程直播庭审。盐城中院一审查明,XX公司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于2008年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按照国家规定,生活垃圾焚烧炉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更为严格的新排放标准。

XX公司因建厂较早、工艺技术趋于落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一直未能实现达标排放。由于XX公司是盐城市区唯一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环保监管行政机关多次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未实施停产整治等强制措施。一审期间,XX公司相继开展焚烧炉技改工作,并经检测技改验收达标。
去年5月20日,XX公司全面停产,涉案项目整体搬迁至盐城市静脉产业园,各项排放指标均已达标,运行稳定。经鉴定,XX公司超标排放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为555.1万余元。一审法院认为打击公司长期超标排放造成大气污染,损害公共环境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令XX公司赔偿大气环境治理费用556.1万余元,用于盐城市大气环境修复治理,并在江苏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XX公司认为,自然之友章程中载明的业务范围不涉及大气污染,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公司未能及时技改是因盐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未及时批准技改立项,应当减轻或免除上诉人的责任。此外,公司投入的2284.5万元技改费用及新厂搬迁费用应当在赔偿费用中予以抵扣,遂向江苏高院提出上诉。二审庭审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存在致使XX公司不能及时技术改造的客观原因,该原因能否产生减轻或免除XX公司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以及XX公司停产技改、整体搬迁费用能否抵扣赔偿费用。法院审理认为,XX公司实现达标排放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与社会责任,其技改、搬迁费用不能抵扣赔偿费用,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