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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公布涉VOCs 排放企业典型环境违法案例

文章出处:未知 人气:发表时间:2020-09-22
针对宿迁严峻的环境质量形势,从今年7月起,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开展了环境执法“百日攻坚”行动,对涉水、大气排放问题的企业进行全方位检查并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其中,市本级涉及VOCs违法企业共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17家,处罚金额131万元。同时对典型涉VOCs排放企业环境违法案例进行公开,在震慑违法企业的同时鼓励企业自觉守法,对照案例查找自身不足、整改问题。

案例一  2020年4月25日,宿迁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对该企业检查时发现,江苏XX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印刷车间墙上有抽风装置,将生产车间内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抽至外环境排放。执法人员现场要求该企业对生产车间墙上的抽风装置进行拆除。2020年5月21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发现企业正在生产,印刷车间墙上的抽风装置仍未拆除且正在运行,未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也没有对抽风装置抽出后的气体进行收集处理,导致车间内外刺鼻性气味较重。
 
行政处罚情况: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该企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内或者设备中进行,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万元。
案例二  2020年6月19日,宿迁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江苏XX电子有限公司的1条门体生产线、2条箱体生产线均在生产。根据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发泡、制冷剂充注工段需配套建设三级活性炭吸附设备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装置”。但检查时发现制冷剂充注工段未配套建设三级活性炭吸附设备,厂房东南侧箱体发泡生产线配套的三级活性炭吸附设备中无活性炭,风机也未开启。
行政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该企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治理设施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万元。
案例三:2020年6月11日,宿迁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江苏XX包装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塑料编织袋项目正在生产,拉丝、热切、覆膜等工段在运行,上述工段产生的VOCs废气配套建设有水喷淋+活性炭吸附污染治理设施,但(循环)喷淋水槽内没有循环水,导致(循环)喷淋装置无法正常工作;同时发现在企业2号厂房的东首处,建有一条再生造粒生产线,总投资为2.1万元,现场检查时未生产,但生产设备温度较高,仍有融化的废料挤出。经查,该企业再生造粒生产线无环境影响环评文件审批及相关手续。 行政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该企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总投资额5%处罚,即罚款1000元。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该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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