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真诚环保官方网站

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动态 > 行业新闻 >

自主验收报告未如实记载项目情况,建设单位(

文章出处:未知 人气:发表时间:2020-07-31

近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曝光了近年来的十大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这些案件中,有的因为相关人员环保意识薄弱,造成了重大影响,有的犯错后态度恶劣,一错再错,受到相应的处罚,都应当引以为戒。

 

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决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之一,这其中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公开曝光、严肃查处、以案释法,积极发挥环境司法的引导作用,能够加快构建当地的生态文明体系,更好地打好这场污染防治攻坚战。
1、
环保审批手续不全 不得开工建设    案情简介:2019年7月9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执法人员对某文创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公司现场有验布机3台、烘干机2台及打印机4台,现场未能提供相关环保审批材料。经查明,该公司未经环保审批于2019年4月起陆续建设3台验布机、2台烘干机及4台打印机。 

   

处理结果:该公司未经环保审批建设相应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16万元的处罚决定。


2、切实担负验收主体责任 弄虚作假将受严惩  案情简介: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轴承生产企业,热处理生产线其中一条配套了活性炭处理设施,另一条未配套处理设施。经调查,发现该公司的自主验收意见中载明了“热处理废气经静电油雾净化系统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而实际热处理工艺配套的静电油雾净化系统并未安装到位。该公司因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被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该公司在热处理生产线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尚未建成的情况下,组织开展了自主验收工作,且自主验收报告中未如实记载相关处理设施建成情况,未履行其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的主体责任,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了责令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处罚决定。 

3、未经环保验收投入生产  
且拒不改正受重罚  案情简介:某机械租赁公司因其位于本区内的石料加工点未通过环保验收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被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处以罚款人民币21.6万元,并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罚。同时,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杜某作出了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的处罚决定。

整改期限届满后,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石料加工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该石料加工点仍在生产,且未通过环保验收。

 

处理结果:该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环保验收,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2万元的处罚决定。

4、
持证排污很重要  证后管理也需重点关注  案情简介:2020年1月,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执法人员对某生猪屠宰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公司现场提供了国家版排污许可证一份,经查,浙江省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中,该公司2019年自行监测数据完成率未达到要求。经调查核实,2019年上半年,该公司废水自行监测污染物指标及废气自行监测频次均未达到排污许可证有关规定。

 

处理结果:该公司废水自行监测污染物指标及废气自行监测频次均未达到排污许可证有关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两项违法行为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共计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处罚决定。

5、
排放挥发性有机废气企业  环保设施日常管理须到位  案情简介: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印刷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公司1台印刷机正在生产,印刷机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处理高空排放,检查时配套的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引风机未开启。

     

处理结果:该公司印刷机生产时,配套的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引风机未开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43万元的处罚决定。

6、
环境违法拒不整改  罚款从六位数变成七位数  案情简介:2018年9月20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执法人员对某植绒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检测,该公司生物质锅炉排气筒废气中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浓度均超标。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依法对该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立案调查,于2018年10月18日向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改正超标排放行为。2018年11月6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罚款23.5万元。   

2018年10月24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依法对该公司人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复查时一条涂层植绒线和一台生物质锅炉正在生产,经检测,该公司生物质锅炉排气筒废气中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浓度均超标,未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该公司拒不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项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实施按日计罚,依法处以罚款141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限产1个月的决定。

7、
私设暗管偷排 罚款+拘留  案情简介: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污水处理设施区域在线监控房的东侧和南侧地下设置一根铁质管道,该管道一端连通二沉池和污泥浓缩池之间的连接管三通,另一端在标排口下游30米处通过三通与排污管道连通,该公司将二沉池污泥通过该管道直接排放至纳管口。

 

处理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6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作出了对该公司总经理汪某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8、
危险废物管理要到位  疏忽管理代价很高   案情简介: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对某模具生产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五金、模具生产和热处理加工,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过程中有废切削液、废矿物油、废切削液桶等危险废物产生,但该公司未设置危险废物仓库,部分废切削液、废矿物油、废切削液桶露天堆放,废矿物油部分漏至地面。

 

处理结果:该公司未设置危险废物仓库,废矿物油、废切削液、废切削液桶随意堆放,部分废矿物油渗漏至地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4.99万元的处罚。

9、
未经许可倒卖废机油 违法所得全部没收   案情简介: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执法人员在对区内某废油存放点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废油存放点内贮存有废机油桶、绝缘漆桶和齿轮油桶,生产设备有吸油泵和吸油管一套。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废油存放点经营者甘某在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13年开始向一些汽车维修厂低价收购废机油,再高价卖给废机油收购点,共获利19万元。

 

处理结果:甘某无经营许可证,于2013年5月起回收、倒卖废机油,共获利19万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对甘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9万元的处罚决定。

10、
违法倾倒废布料 得不偿失 案情简介:2018年12月,接群众举报,反映某社区征迁区块有人在偷倒工业垃圾。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执法人员现场踏勘后,发现确有废布料20余袋倾倒在路边,倾倒者王某以及倾倒废布料三轮车均在现场。据倾倒者王某陈述,有人出150元将这些废布料转给他,一共是20余袋,每袋约20斤,后来他用三轮车分两次将这些废布料倾倒在事发区块。

 

处理结果:王某将20余袋废布料倾倒在某社区征迁区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之规定,对王某作出罚款人民币7700元的处罚决定。
 

2019年全年,余杭分局共出动执法人员3万余人次,检查企业1万余家次,其中双随机抽查企业746家,查处行政违法案件242件,罚款金额2017.51万元。今年1-6月,全区共查处行政违法案件59件,罚款535.98万元。严格有力的监管执法,对余杭生态环境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有力的打击和震慑。

 

本文来源:杭州生态环境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