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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偷排严重污染长江 企业被判承担4.7亿元环境

文章出处:未知 人气:发表时间:2020-06-10
南京一企业违规偷排严重污染环境,被判承担4.7亿元环境修复费
近日,南京玄武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设立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后,法院对于环境资源诉讼案件的整体收结案情况和相关典型案例。在典型案例中,有一起后果特别严重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某污水处理企业、危险废物国家监控企业,利用暗管长期向长江偷排污水、污泥,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案件的被告人除了要接受刑事处罚,还要承担高达 4.7 亿元的环境修复费。
据悉,2019 年 6 月,江苏省环境资源" 9+1 "审判机制正式启动。同年 10 月,江苏省高院决定在玄武法院设立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集中管辖南京市、句容市区域的环境资源第一审案件。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南京某水务有限公司于 2003 年 5 月成立,经营范围为向南京化学工业园排污企业提供污水处理服务,是危险废物国家重点监控企业。郑某某是某水务公司总经理。2014 年 10 月至 2017 年 4 月期间 , 某水务公司多次采用修建暗管、篡改监测数据、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却接收其他单位化工染料类危险废物等方式,向长江违法排放高浓度废水共计 284583.04 立方,污泥约 4362.53 吨,危险废物 54.06 吨。经鉴定,某水务公司的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合计约 4.7 亿元。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于 2018 年 1 月提起公诉,指控南京某水务公司、郑某某等 12 人犯污染环境罪,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于 2018 年 9 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南京某水务公司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约 4.7 亿元。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南京某水务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处置有毒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郑某某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玄武法院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南京某水务有限公司罚金 5000 万元;判处郑某某等人有期徒刑 6 年至缓刑 1 年半不等,并处罚金 200 万元至 5 万元不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经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调解,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与南京某水务公司、该公司控股股东某投资公司签署调解协议,确认南京某水务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现金部分 2.37 亿元,某投资公司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完成替代性修复项目资金投入不少于 2.33 亿元。2020 年 2 月,南京玄武区人民法院依法就本案民事部分出具调解书并向当事人送达,该案民事部分以调解结案。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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