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行业低浓度VOCs是否需要收集处理?
环保人:
1月9日的提问中,我未说明公司扩建项目除使用的原辅材料的为VOC质量占比约为5%外,VOC废气的排放速率、排放绩效及排放浓度均远低于现行的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的浓度及速率要求,现特再咨询满足以上要求产生的极少量废气是否可以不作收集处理?
另您的回复中“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不代表企业使用VOCs质量比低于10%的原辅材料,就可以不做任何VOCs收集和治理措施。”是否可理解为即使法规不要求企业也必须主动建措施?即企业无论使用的VOCS质量占比多少,且即使在排放速率及浓度都达标的情况下仍要求必须收集处理?如此要求是否没考虑经济可行性?企业已尽到社会环保责任投入成本改用极低挥发性的有机物原料,且排放浓度及速率均达标并符合地方总量要求,但若仍被要求上末端收集及治理设施,是否有“一刀切”的嫌疑?这么低的浓度即使上了措施处理效率也极低。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您好!
1.根据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以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如果贵公司扩建项目中有工序原辅材料VOCs质量占比确实约为5%,该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
2.根据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企业采取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黏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该规定有两方面的要求:首先原辅材料要是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黏剂等,其次是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满足相关规定,两方面都符合要求的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
3.当前臭氧污染防控工作是国家大气污染防治的一个重点,国家充分考虑经济发展形势和企业治理状况,专门明确“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和“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的情况,对非重点排污工序降低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建议贵公司按照国家《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要求做好相关收集和治理工作。本文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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