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万—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
1.对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 计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及环保投资概算等行为 的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建设过程中未同时实施审批决定中的环保措 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 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3.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 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 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4.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 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 收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来源:新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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