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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暖企政策红利出炉:环评审批再简化!

文章出处:未知 人气:发表时间:2020-03-10


                                                    

环境部3月3日印发《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多项环评审批改革措施,以下是有关摘要:

 

       1、豁免部分项目环评手续办理。继续落实好已出台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环评应急服务保障政策。

 

       2、对关系民生且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实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相关行业,以及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业等10大类30小类行业的项目,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3、将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受疫情影响较大、就业密集型等民生相关的部分行业纳入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包括工程建设、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制造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等多个领域,共涉及《名录》中17大类44小类行业。

 

  4、对部分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服务“三本台账”,提前介入,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

 

       5、对复工复产重点项目、生猪规模化养殖等项目,采取拉条挂账方式,主动做好环评审批服务。创新环评管理方式,公开环境基础数据,优化管理流程,实现“不见面”审批。

                                                   
政策原文请点击文末左下角蓝色字体阅读原文
      

 以下是原文节选和划重点

二、建立“两个清单”,积极支持相关行业企业复工复产

  建立和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着力提高工作效能,积极支持相关行业企业复工复产,更加有力支撑保障疫情防控和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两个清单实行时间原则上截至2020年9月底,根据形势需要可适当延长。对行之有效、广泛认可的措施,可固化形成长效机制。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创造性地加以贯彻落实。
  (四)制定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便利项目开工建设
  豁免部分项目环评手续办理。继续落实好已出台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环评应急服务保障政策。加强与排污许可制衔接,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对关系民生且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实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相关行业,以及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业等10大类30小类行业的项目,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拓展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将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受疫情影响较大、就业密集型等民生相关的部分行业纳入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包括工程建设、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制造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等多个领域,共涉及《名录》中17大类44小类行业。
  强化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动态更新国家层面、地方层面和利用外资层面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服务“三本台账”,提前介入,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对复工复产重点项目、生猪规模化养殖等项目,采取拉条挂账方式,主动做好环评审批服务。创新环评管理方式,公开环境基础数据,优化管理流程,实现“不见面”审批。
  (五)制定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发挥激励导向作用
  免除部分企业现场执法检查。对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和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污染排放量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涉及重大工程和重点领域的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充分利用遥感、无人机巡查、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用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及时提醒复工复产企业正常运行治污设施。
  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督促尽快整改。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而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酌情延长整改期限。
  对偷排偷放、恶意排污、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以及涉疫情医疗废物、医疗废水,侵害群众健康、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污染环境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附件2

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序号

类别

行业

纳入条件

监管要求

1

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企业

口罩、防护服、消毒液、医药、医疗设备等医疗卫生、物资生产企业

由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认定、认可的,可纳入清单

尽可能通过非现场执法的方式开展执法监管,除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形外,一般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2

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

畜禽养殖、屠宰及肉类加工、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电力、燃气与民生保障直接相关的企业

视其环境守法、环境管理、污染物排放、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情况,可纳入清单

3

污染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

计算机、通信电子、机械加工等污染小的技术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以及餐饮、娱乐、洗浴、汽车销售和维修等服务业企业

4

重大工程项目

交通基建、水利工程等国家或地方重大项目

近一年内已经进行过现场执法检查且无严重环境违法记录,或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企业,可纳入清单

5

重点领域企业

汽车制造,铁路、船舶、航空航天、电力装备制造等领域企业

6

其他已经安装在线监控的企业

在线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且稳定运行的企业

企业环境信用良好,一年内无环境违法记录,且在线监控数据稳定达标的企业,可不将其作为“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对象

将在线监控数据作为监管的重要依据,以非现场执法的方式开展执法监管为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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