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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排放 拒不改正 被罚208万!通报 5起环境违法

文章出处:未知 人气:发表时间:2018-12-11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通报  2018年第三季度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为持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18年第三季度,全市环保系统持续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继续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继续查办了一批环境违法案件。2018年第三季度,全市环保系统共立案处罚321宗,罚款金额3396.1万元,移送公安机关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和涉嫌行政拘留案件共计17宗。现将其中五件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通报。

 

      案例一 

     企业未验先投 共处罚款51万元  

       2018年3月21日,市环保局环境监察人员对中山市仙迪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热水器生产项目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该公司已将该项目投入生产。 

 

     该公司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市环保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作出中环罚字〔2018〕134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三十八万元;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十三万元。

 

  案例二 

    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 相关责任人被行政拘留 

    2018年4月18日,市环保局环境监察人员对中山市昕美欧家具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喷漆废气、喷漆废水和粉尘。但配套的喷漆废气收集管道上有对开孔,导致喷漆废气未经处理直接从排气孔排放。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关于禁止通过不正常使用废气处理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立即恢复废气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对该公司作出中环罚字〔2018〕113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十一万元;同时将该案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案例三 

      超标排放拒不改正 按日计罚208万元  

        2017年10月10日,市环保局环境监察人员对中山永发纸业有限公司废水排放口外排的废水进行现场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废水排放口外排废水中CODcr和BOD5浓度均超过了规定的排放标准。2017年10月25日,市环保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7年11月7日,中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人员对该公司废水排放口外排的废水进行现场复测,监测结果显示,废水排放口外排废水中CODcr浓度仍超标。 

 

     鉴于该公司收到责令改正决定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废水仍超标外排。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中环日罚字【2018】001号按日连续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二百零八万元。

 

     案例四  

       企业超标排放废水 责任人被追究刑责 

    2018年3月12日,市环保局环境监察人员对中山市鸿扬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外排生产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排放的渗滤液中CODcr、锌、总铬、总磷浓度分别超过了《广东省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规定的排放限值1.55倍、9.6倍、6.7倍、1.57倍。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作出中环罚字〔2018〕184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三十三万元。同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五  

       擅改锅炉燃料 企业被罚10万元  

       2018年4月13日,市环保局环境监察人员对中山市银马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台600万大卡燃成型生物质导热油炉正在使用原煤作为锅炉燃料。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关于禁止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锅炉的规定。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规定要求使用锅炉;并对该公司作出中环罚字〔2018〕150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十万元。 (本文来自中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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