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厅回复: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生产负荷问
文章出处:未知 人气:发表时间:2018-10-25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规定,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保证的验收监测工况条件为:试生产阶段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有规定的按标准执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但是2016年环保部的《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部令 第40号)已经废止了这份文件。那么现在的企业开展自主验收,试生产阶段生产负荷达不到75%的,(如产能仅达到设计产能的60%,部分生产设备尚未安装)可以开展整体项目的竣工验收吗?现阶段对开展自主验收的工业企业,生产负荷是否有硬性要求,是否有相关法规文件明确?
答复:
您好!1、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有关要求,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以及决定或影响工况的关键参数,如实记录能够反映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状态的主要指标,工况记录方法参照其附录3“工况记录推荐方法”。2、对于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执行其中相关工况负荷要求。(本文来自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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