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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臭水体专项执法持续进行 金湾一企业被罚40万

文章出处:未知 人气:发表时间:2018-10-10
     因存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违法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位于金湾区的珠海市西部食品公司肉类联合加工厂被严厉查处,同时涉案的相关废水处理设施也被环保部门查封。

案情回顾
       我市持续开展黑臭水体专项执法行动,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加大了对涉水工业企业的监管力度。在2018年6月4日对珠海市西部食品公司肉类联合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废水处理站配药工序未运行,废水未经配药工序,经沉降过滤后直接排放,所排放废水呈棕黑色、多悬浮物。环保监测人员立刻在废水排放口取样。根据监测报告的结果显示,该公司废水的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水)(DB-44/26-2001)。
处罚结果

     珠海市西部食品公司肉类联合加工厂因存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对其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立案查处。2018年7月25日,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共罚款40万元。

 

同时,该公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的规定,2018年6月21日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作出《查封决定书》,对涉案的相关废水处理设施实施查封30日。

 

目前该公司停产落实整改措施。

普法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部令第28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本文来自珠海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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