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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许可证 不得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发表时间:2019-10-14

《山西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开始实施。山西省全面实行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排水户(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以及不按照许可证要求超标排放污水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已取得的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市县政府按照国家及我省规定的收费标准,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到位。同时,强化污水处理费征收,加大征收力度。(本文来自于太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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