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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排废水近百吨,被判赔1500余万元,6人被判刑

发表时间:2019-11-28

近日,引起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黄埔区科学城南翔支路、天河区车陂路中海康城路段被偷排废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由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及被告单位被判赔偿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广州市猎德污水处理厂人民币共计15623692.12元。

 
污水厂启动应急预案
避免污水流入珠江

2018年3月8日、9日,黄埔区科学城南翔支路、天河区车陂路中海康城路段先后发生向城市下水管道偷排含苯、甲苯、二甲苯的废水(属危险废物)事件。偷排事件造成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广州市猎德污水处理厂相继出现进水水质异常、排水管道沿线及污水处理厂周边持续性散发刺激性气味,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正常生产生活。

猎德污水厂距离偷排路段有5公里之远,但该厂厂长黄华非常清楚地记得,3月8日上午9时左右,厂区内出现浓烈的臭味,污水厂出现进水性质异常。黄华告诉记者:“气味像煤气味,应该是苯类物质。非常臭,厂区内都待不住,我们不得不启动应急预案,将非生产人员全部撤离,进入工作区的人员则佩戴防毒面具。”他表示,这是猎德污水处理厂自1999年建成以来首次启动应急预案。

经检测,涉案路段空气、地表水均受到污染,沿线居民也闻到浓烈的臭味。案发后,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广州市猎德污水处理厂采取应急处置,及时避免了被污染水流入珠江。

随后,公安机关立即介入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经查明:2015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位于广州市黄埔区的某润滑油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石油化工产品的销售和储存业务。2018年3月7日,该公司负责人王某辉,在明知江某启没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委托其处置含苯、甲苯、二甲苯的废水(经鉴定,属危险废物)。当日,江某启又将该业务委托给没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罗某辉。2018年3月8日凌晨至3月9日凌晨,罗某辉伙同庞某钦、袁某兴、庞某银等人将上述废水先后倾倒于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南翔支路市政路排水沙井、天河区车陂路中海康城路段市政路排水沙井内,排放废水共计98.68吨。

 
6名被告被判刑
还要赔偿污水公司经济损失

2018年7月、9月,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对上述公司及6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后6名被告人分别被黄埔区人民法院、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三个月五日至三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被告单位某润滑油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在办案过程中,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协调指挥中心启动跨区重大案件协调指挥机制,组织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和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对涉案公司及人员污染环境的行为是否损害公共利益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案发后,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广州市猎德污水处理厂及时采取管道巡查、溯源、清污以及应急处置等措施,避免了被污染水流入珠江,但为此付出了高昂的处置费用。

经第三方审价单位进行审价,此次偷排事件造成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9034881.49元,审价费8554.49元;造成广州市猎德污水处理厂直接经济损失6557324.31元,审价费22931.83元,共计15623692.12元。由于此两家公司为国有企业,且该案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经市检察院指定管辖,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启动支持起诉程序,支持两家国有企业对涉案润滑油公司及六名犯罪嫌疑人提起追究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起诉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的检察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一直以来,检察机关依据该项法律规定履行支持起诉的职责。

此案案发后,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广州市猎德污水处理厂因发生巨额财产损失,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黄埔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支持起诉条件。由于涉案润滑油公司及多名犯罪嫌疑人非法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致使两家公司因处理本次污染环境事件,支付了巨额的应急处置费用以及审计、评估费用,国有企业合法财产权益遭受重大损害。作为检察机关,从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应支持受害企业启动追偿程序。

为此,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在两家公司提起诉讼过程中,就如何选择救济方式、如何确定诉讼请求以及补充完善证据等多方面给予支持,并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这也是检察机关紧扣“保护公益”这个核心,在办案过程中努力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用尽用好各项检察职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初衷。(本文来源于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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