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10个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发表时间:2019-11-27
11月22日,邢台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市10个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
一、邢台市某一紧固件有限公司与赵某、游某、游某违法处置工业废水异地倾倒污染环境案(异地倾倒废盐酸)
2014年10月,赵某、游某以深泽县某源化工有限公司名义与邢宁公司洽谈处理废盐酸业务。邢宁公司为降低处理废盐酸成本,在明知赵某、游某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仍将本公司产生的废盐酸以每吨300元的低价(正规公司处置费每吨3,000元)交由赵某、游某处理。自2014年10月20日至2014年11月18日,赵某、游某用与游某、案外人赵某合伙购买的冀JH7217/冀JU896挂罐车,先后九次从邢宁公司运出废盐酸405,720千克,倾倒进石家庄晋州市小樵镇泥安村村北800米、深泽县耿庄街道办事处耿庄村南300米之间的路西坑塘水面内。2014年11月30日,赵某、游某第十次运输44,960千克废盐酸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专业检测,涉案罐车装载废液PH值酸性较强,超出仪器监测范围(PH值<0.1)。2016年4月8日,邢台市环境监测站受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委托,对邢宁公司精线车间应急池内水样进行采样分析后,检测结果为:水样状态为有色、混浊、有味,PH值<1酸性较强。2016年8月29日,山西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受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委托,对赵某、游某倾倒进案涉坑塘水面的407,520千克危险废物(废盐酸)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生态环境损害数额2,399,477.76元。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为此支付鉴定费125,000元。被告单位邢台某紧固件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十五万元。被告单位负责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单位责任人宋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赵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游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两万元。游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同时判决:被告邢台市某紧固件有限公司、被告赵某、游某、游某共同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399,477.76元、鉴定费125,000元,总计人民币2,524,477.76元。
二、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诉高某等被告人污染环境案【非法处置医疗垃圾】
2014年间被告人高某经营隆尧某一美通橡胶制品厂,该厂不具有医疗废物处置资格非法收购医用输液瓶橡胶盖,作为原料生产再生橡胶,2015年11月7日有关部门对某一美通橡胶厂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厂露天堆放含有一次性医疗手套、输液器、注射器、针头等的医疗废物,经称重一次性手套为945公斤,其余7.10吨。环保部门认定凯美通橡胶厂非法处置医疗废弃物,对该厂作出了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经营的企业在使用橡胶输液瓶盖作为原料生产再生橡胶制品中,发现原料中存在医疗废物,该物品属于国家列入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高某应当预见到不当处置会造成环境污染,但其违反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指令工人随意露天堆放,经称重危险废物达八吨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规定,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高某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高某非法处置医疗废物的方式系在本企业存放,没有造成污染土地、水源等实际危害,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予以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高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豆某、赵某、高某、张某、王某、任某等人非法拆解销售废旧电路板污染环境案(非法拆解废电路板)
2015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豆某在未经任何部门审批、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南和县三召乡西三召村村北非法经营拆解废电路板厂。自2015年9月份以来豆某分别从河北、河南、山西等地购买废电路板66余吨,在其经营的拆解废电路板厂内进行拆解、冶炼等处置了62吨左右,剩余废电路板4.5吨尚未处置。其中,河北省邯郸市魏县牙里镇张某经营废品站的任某销售给豆占国3余吨废电路板;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西效乡小庄村经营废品站的赵某销售给豆占国20余吨废电路板;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东社村经营废品站的张某销售给豆某23吨废电路板;山西省长治市郊区老顶山镇关村经营废品站的王某销售给豆某7余吨废电路板;山西省长治市长治县信义村工业区经营正春废品收购站的高某销售给豆占国13余吨废电路板。废电路板是《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的危险废物。被告人赵某、高某、张某、王某、任某等人明知豆占国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出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与豆占国构成污染环境罪共同犯罪。被告人豆占国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张某、任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王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四、吕某、江某、毕某非法炼制经营燃油、随意堆放废渣污染环境案(非法炼油)
被告人吕某、毕某和江某于2017年一起非法炼制经营燃油,吕佳佳提供炼油原料,负责全部事务,江某出资20000元,毕某出资10000元购买机器设备,毕某和江某主要负责生产。自2017年9月中旬设备建设完毕后就开始生产炼油,购进原料白土(含油的土)约140吨堆存于转炉附近的土地上,炼油得款49000余元,吕某从中支付给毕某和江某工资各2700元。现场遗留原料8.56吨,转炉中存有原料12吨左右,罐中存储成品油8吨左右,山下堆存炼油废渣大约100吨。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对现场遗留原料等物检测,原料废油土(过滤白土)为含矿物质油的危险废物,具有毒性和易燃性特性。炼油后产生的粉末系工业废物,属于污染物。因犯污染环境罪,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江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对被告人吕某非法所得43600元、被告人江某违法所得2700元、被告人毕某违法所得2700元,分别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五、刘某在村内家中非法镀锌、渗坑排放废水污染环境案(非法镀锌、渗坑排放废水)
被告人刘某于2017年11月份从平乡县电镀园购买镀锌的机器设备,安装在任县辛店镇桥西村的家中。刘某在没有环评手续的情况下,于2018年农历二月份开始在家中给刹车块簧镀锌,其明知镀锌废水会污染环境,仍把镀锌废水未经处理倒在院内地面上,直接顺着水沟流到院子西南侧事先挖好的渗水坑里。该电镀作坊于2018年6月10日被邢台市环境保护局任县分局查获。经监测,刘某电镀排放的废水,PH值的监测结果为2.81,总锌的监测结果为164mg/L,六价铬的监测结果为20.3mg/L。经任县人民检察院委托河北沁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测算,任县辛店镇桥西村电镀废水渗坑场地环境调查与污染土壤修复总费用为17.67万元。被告人刘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法院同时判决刘某赔偿因污染环境产生的土壤修复费17.67万元。
六、郑某、郑某、刘某清洗废旧化工油桶、暗管排放废水污染环境案(非法清洗化工油桶)
2016年4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郑某作为作坊负责人,组织、参与并指使被告人郑某、刘某在邢台市桥东区界家屯村北养殖区内清洗废旧化工油桶,并将清洗油桶的废水通过暗管抽排到大门外影背墙旁的土坑内。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经营的化工油桶清洗厂院内地罐内的废水是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院内新制铁皮桶堆南侧覆盖的狭长地坑内的废水是具有浸出毒性特征和含有有毒物质的危险废物;院内北部桶堆东起第二、第三堆南侧中间位置的沙土覆盖层下的土壤排放过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排放至院门外马路对面东南侧土坑中的废水是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被告人郑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七、马某违法经营镀锌点、废水直排市政管网污染环境案(逃避监管将废水排放市政管网)
2016年2月份至11月23日,被告人马某在清河县挥公大道天山橡塑北侧,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环评手续、及排污许可证情况下,未经批准,雇佣他人私自开办镀锌点,非法使用盐酸等强腐蚀性物质进行生产作业,生产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通过暗管进入市政水管网,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马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八、陈某、陈某、代某、祝某违法建设皮革厂、废水排放河道污染环境案(非法制革)
2015年夏天,陈某在任县孙庄村老造纸厂内,在未经任何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私设皮革加工厂,向外租赁转鼓收取费用,并在院内挖了排水沟,方便日后加工皮革产生的废水能直接排到院外废弃河道内。2016年6月份,陈某联系到代某让其介绍加工皮革客户,并承诺给代某一定的好处,随后代某联系到祝某,祝某将皮革交给代某加工,并提供铬粉等原料,代某负责找工人,监督工人加工皮革的质量。之后代某雇佣陈某等人在该皮革加工厂内加工皮革,陈某等人赚取加工费。在此期间,陈某明知加工皮革产生的废水污染环境的情况下,仍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到院内一水池子里后,再通过排水管排放到院外的废弃河道内。经任县环境监测站监测,该皮革厂排放的废水内:监测项目COD的监测结果为4.10×104mg/L,氨氮的监测结果为425 mg/L,PH值的监测结果为12.24,六价铬的监测结果为630 mg/L。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代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祝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九、陈某在村内家中违法酸洗加工玻璃、废水直排菜地污染环境案(非法酸洗加工玻璃)
2017年4月18日至26日,被告人陈某在没有办理环评报告、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位于邢台经济开发区沙河城镇十里铺村家中,擅自使用氢氧化钠、氟化氢、氟化氢铵等化学原料对油墨玻璃进行酸洗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不经任何无害化处理,通过该厂车间内西墙侧排污口直接排放到西墙外侧的菜地中。经鉴定,该厂西墙内侧外排废水PH值为3.87,氟化物为97.3mg/L,外排废水严重超标,无机氟化物为危险废物,属于有毒物质。被告人陈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十、刘某、冯某将清淤工程产生的污泥异地倾倒污染环境案(非法倾倒污泥)
2017年4月,被告人刘某将自己承包的辛集市赵马渠清淤工程转包给被告人冯某。被告人冯某雇佣他人将渠内污泥稀释成液体状态抽到罐车中,运到宁晋县四芝兰镇东曹固村村东由被告人刘某指定的一个废旧窑坑中排放。经宁晋县环境监测站对该窑坑内废水及排污罐车总排口处废水采样监测,两处采样点废水中锰含量均超过国家标准十倍以上。被告人冯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刘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冯某违法所得17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本文来源于邢台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