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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单位可以是原环评单位?

发表时间:2019-10-21

环保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单位可以是原项目环评单位吗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

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关于

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四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

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和第

五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

测(调查)报告”、第三款“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等规

定,
建设单位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责任主体,可以自行或委托任何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验收报告。(本文来自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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