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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产、停产、限期退出……治理工业企业排污出

发表时间:2019-10-11

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省生态环境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监管及总氮指标排放控制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企业在实现达标排放前应实施限产、停产或加设临时污水处理站,严禁将超标污水外排;判定废水难以被城市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污水厂出水稳定达标的企业,应责成限期退出。
《通知》明确提出,企业必须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其中,废水直接排放环境的,应依据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按照所属地、行业执行《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至第5部分》中,包含总氮指标在内的所有指标相应限值;间接排放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应按相关规定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发放的排污许可证和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发放的排水许可证,并确保采取预处理等方式后,入网废水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及国家相关行业间接排放标准要求。
因内部污水处理设施工艺落后、处理能力不足导致总氮等指标浓度超标的,要尽快升级改造现有设施;在实现达标排放前应实施限产、停产或加设临时污水处理站,严禁将超标污水外排。(本文来自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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