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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水处理行业申领排污许可

发表时间:2019-08-23

根据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及《关于做好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水处理行业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 

 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水处理行业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其中,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日处理10万吨及以上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接纳工业废水的日处理2万吨及以上的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厂实施重点管理;日处理10万吨以下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实施简化管理。 

 生态环境部新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出台后,按其要求执行。 

 二、申领时限 

 (一)属于以上申领范围内的现有企业应于2019年8月31日前完成新版排污许可证的申领与核发。 

 (二)本公告之后新建的企业,应在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新版排污许可证。 

 三、核发机关 

 排污单位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 

 四、申请程序 

 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完成申请填报及申请前信息公开(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企业只需填报,不需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并向核发机关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五、其他要求 

 申领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应按上述要求及时申领新版排污许可证,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及时填报自行监测记录、台账记录及执行报告。 

 逾期不办理且继续生产的,视为无证排污,将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本文来自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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