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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启动在即||废水、废气常

发表时间:2019-06-19

距第一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画上句号已经整整一个月。5月中旬,第二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工作全部完成,标志着第一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及“回头看”全部完成。最近一段时间,新一轮督察的准备工作也在紧锣密鼓进行。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分享下近几年执法过程中常见的违法行为。 

1、废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

  废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包括了废水处理设施停用、废水处理设施某一环节的损坏停用、废水超越处理环节、废水处理设施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加药维护、当前废水量超出废水处理设施的日均处理能力等。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缝、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措施等逃避监管的防治排放水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是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废水超标排放

 

  由于废水处理设施管理不当、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无法满足企业现状等原因,导致废水超标排放。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是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雨水口排放污染物

 

  现在企业的环保意识都比较高,通过雨水口排放污染物的现象极少,但是由于管理问题、地面沉降压迫管道、管道堵塞雨污混接等问题,导致雨水口排放污染物的现象时有发生。

法律链接:《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水应当从污水排放口排出,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或者雨水排放口等方式排放污水,禁止生产性污水外运。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或者生产性污水外运处理的,由市或者区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

  4、废水处理设施台账不完善

  废水处理设施运维台账包括: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时间、加药记录、维护记录等,台账是企业对环保设施管理的痕迹记录,企业应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法律链接:《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并对台账的真是性和完整性负责,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违法行为是要被行政拘留的。具体可参见《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环保局提醒:这些废气常见违法行为:

废气的常见违法行为有哪些?  

  1.废气的无组织排放

  以下这些行为都属于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哦!!!

 

  如:机加工行业的切割、焊接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废气;再如:喷漆、注塑、镀膜、酸洗、钝化、磷化、热塑封、热冲塑、含挥发性化学物质的投料和灌装等工艺产生的废气;

法律链接:《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62条规定:产生粉尘、废气的作业活动具备收集或者消除、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件的,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不得无组织排放。《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99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作业单位和个人无组织排放粉尘或者废气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2.绝大多数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注意是绝大多数哦!!!

  如:喷漆、刷漆、注塑、热塑封、热冲塑等工艺必须在密闭空间中进行。又如:丙酮、甲苯、二甲苯、二氯甲烷、芳香胺类等挥发性有机物的投料口,以及含此类物质的灌装口也必须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

如果确实无法密闭怎么办呢?

  我们先看看法律法规是否对“无法密闭的活动”进行规定吧。

  原来《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52条第3款是有规定的,如造船: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并保持其正常使用;造船等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所以,绝大多数“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关于密闭空间,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很多企业主关于“通风口”的问题是有很多困扰的。困扰来自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此,也谈下个人的想法吧:

(1) 小编完全赞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应该设置通风口。因为通风口的作用是换气,是保证生产区域的废气不至于聚集到一定浓度,而产生化学的或者其他方面的安全问题。

(2) 小编认为:通风口的设置应当优化,而不是千篇一律地设置在屋顶上方。

  通风口应当是新风入口,设置时应当通过室内空气及所需考虑气体的比重进行优化,如“比空气重的气体”的通风,通风口应设置在屋顶,回风口(废气收集处理口)设置在侧墙底部;“比空气轻的气体”的通风,通风口和回风口(废气收集处理口)应反过来设施;对于成分比较复杂的废气的通风口设置,应通过有关资质部门的核算。

  3.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这一条比较容易理解,顾名思义,超标是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标准比较多,在此不一一列举,有的是执行业标准,有的是执行国家标准,有的是执行地方标准。

  这里有个基本判断原则就是:执行严的标准就对啦。

  4.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最常见的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有:

(1) 日常生产过程中,故意关闭废气处理设施,导致废气直排;

(2) 废气处理设施是好的,也就是说可以运行起到废气处理效果的,但未开启。检查人员到了才开启废气处理设施;

(3) 废气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如该添加药剂未添加,长时间未对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导致废气处理设施处理效果达不到要求的。常见的如,碱喷淋液的pH应该在9及以上的,但检查时发现pH曾中性;

(4) 设置废气直排的旁路设施的。何为旁路设施呢?就是在废气处理管道上再接一根管子,这根管子是绕过废气处理设施的。企业主通常给出的解释是:考虑到应急情况下。这类应急主要是考虑废气处理设施坏掉的时候。从环保负责的角度将,既然是考虑到应急情况,应是添置必要的应急设备,而不是直排。

(5) 伪造废气处理设施运行记录。

 5.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如:排气筒的高度不够;未设置监测等采样孔、采样平台、以及排放标志牌的,详见《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本文来自环保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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