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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9年度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的通

发表时间:2019-06-13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7〕79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结合《2019年浙江省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细化方案》,为做好全省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工作目标 

  2019年6月底前,完成2019年拟发排污许可证行业企业的摸底调查,并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及时将企业清单上传至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2019年8月底前,完成2018年已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自查、现场检查和整改工作,提升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 

 

  2019年11月底,按照分类处置原则,完成拟发行业的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及登记管理工作,确保所有排污单位纳入环境管理范围。 

 

  积极探索排污许可制度与环评、执法等制度的衔接,强化固定污染源信息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固定源环境管理制度体系。 

 

  二、 工作范围 

  (一)摸底及核发范围 

  纳入《管理名录》2019年排污许可证核发的共计16个行业大类中23个细分行业小类。其中16个行业大类为:畜牧业03、非金属矿采选业10、农副食品加工业13、食品制造业14、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15、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0、家具制造业21、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汽车制造业36、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8、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44、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6、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77、通用工序。23个细分行业小类详见附件1。

 

  (二)自查及检查范围 

  全省2018年已完成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行业,包括但不限于有色金属、陶瓷砖瓦、屠宰及肉类加工、淀粉、合成材料制造和污水处理厂(杭州和宁波市)等行业。 

 

  三、 工作任务 

  (一)开展摸底排查工作 

  对照《管理名录》的具体要求,请各市对辖区内纳入2019年拟发证企业进行调查,全面摸清底数。调查工作应充分利用发展改革、经信、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信息,并结合环境统计、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等进行比对排查,核实企业情况,排除不具备发证条件的企业,如行业不在核发范围、企业长期停产或者关闭、企业项目在建设中等,以提高拟发证企业名单的准确性。 

 

  (二)规范核发排污许可证 

  各市要结合摸底调查,明确2019年排污许可证核发目标任务,制定实施计划,认真组织排污许可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培训指导,并结合我省“最多跑一次”改革,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行业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督促企业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抓紧开展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工作,确保按时完成2019年核发任务。

 

  (三)加强排污许可证质量管理 

  认真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检查。由各市组织对辖区内已发排污许可证企业的自查,对不符合规范的排污许可证,实行撤销或督促变更处理,下半年省厅将组织开展交叉检查,对核发质量较差的地区进行通报,全面提升许可证核发质量。 

 

  (四)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 

  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各地要认真做好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让所有排污单位都纳入环境管理,规范排污行为。确保摸清底数、排查无证、分类处置、清理整顿等工作取得实效,做到“一企一证一档”,实现“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建立统一公平、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制度。

 

  (五)加强排污许可证后执法监管 

  根据辖区内已发证企业分布情况,各市要制定证后执法监管计划,对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平台抽查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自行监测、台帐记录和年度执行报告的规范性和真实性,以及企业实际运营情况与排污许可证相关内容的符合性。发现存在瞒报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及时督促其改正,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本文来自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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