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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批先建,罚款460万!通报10宗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发表时间:2019-06-04

近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还通报近年环境违法10宗典型案例。过去一年,东莞全方位强化环境执法监管,检查企业31061家次,查处环境违法行为4330宗,平均每天查处11宗环境违法案件;作出处罚决定书4276份,处罚金额2.7195亿元。

2018年,东莞聚焦不同的突出环境问题先后组织开展了区域性交叉执法检查、重点流域跨市联合执法检查、东江流域专项检查、入海排污项目专项检查、重点VOC企业检查,以及利剑一号、二号、三号、四号等多项环保执法专项行动,严打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据统计,2018年1-12月,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78679人次,检查企业31061家次,查处环境违法行为4330宗,下发行政命令3393宗,查封扣押423宗,停产限产75宗,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8宗,移送公安机关涉嫌环境犯罪案件38宗。

今年,市生态环境局集中力量严厉打击非法排污,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截至今年5月底,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14宗,同比大幅增长,移送公安机关涉嫌环境犯罪案件18宗,同比增长200%,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战。

【相关链接】

近年环境违法10宗典型案例

1.东莞市××手袋有限公司拒绝环保检查的案件

基本案情:2018年11月7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出示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并要求进入该单位进行环保检查,但该单位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查处情况: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其拒绝环保检查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东环违改字〔2018〕2976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2018〕4053号),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2.东莞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案件

基本案情:2017年9月29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设立在东莞市大岭山镇新塘村石大路边的山湖二期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主体工程已基本建设完毕。

查处情况: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其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东环违改字〔2017〕3128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2017〕3708号),责令其立即停止项目建设,并对其处以460万元的罚款

3.东莞××实业有限公司未验先投案件

基本案情:2018年9月10日和2018年10月10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主要进行电子制品生产和销售,设有变压机、冲床、铣床、磨床台、车床、清洗机、洗版机、手工丝印版、移印机、烤箱、波峰焊等设备。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使用。

查处情况: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其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东环违改字〔2018〕2823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2018〕3597号、3598号),对企业及负责人分别处20万元和5万元罚款。

4.东莞××服装有限公司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件

基本案情:2018年6月14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东莞××服装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在生产的情况下,擅自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一级好氧池没有正常运转,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

查处情况: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洗水工艺和设备实施查封,对其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2018〕1285号),对企业处以20万元的罚款,并对其相关负责人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行政拘留。

5.东莞市××家居有限公司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案件

基本案情:2018年9月12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市××家居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在生产的情况下,双轨开榫机、高速镂铣机未配套移动式粉尘收集器,双轴铣床配套的移动式粉尘收集器闲置未用,逃避监管排放粉尘等大气污染物。

查处情况: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双轨开榫机、高速镂铣机、双轴铣床实施查封,对其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2018〕2930号),对企业处以10万元的罚款,并对其相关负责人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行政拘留。

6.东莞市××电子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废水污染物案件

基本案情:2018年3月2日,东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在对正在生产的东莞市××电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测,根据《环境监测报告》〔东环测污字(20180321046)〕显示,该单位废水排放口(编号:WS-M7221)排放氨氮超1.34倍,总铜超1.14倍。

查处情况: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其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2018〕1245号),对其处10万元罚款。

7.东莞市××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擅自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单位处理案件

基本案情:2018年7月5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市××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擅自将废油漆桶、废油漆渣及沾有油漆的废网、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提供给不持有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

查处情况: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其擅自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东环违改字〔2018〕1572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2018〕2994号),对其处以5万元的罚款。

8.李某擅自倾倒固体废物案件

基本案情:2018年7月4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李某擅自将望牛墩镇一家废铁加工厂分拣出来约8吨的固体废物倾倒在洪梅镇洪屋涡村农民公寓大道上。2018年7月6日,市生态环境局复查发现当事人已将倾倒的固体废物清理。

查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其擅自倾倒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2018〕1859号),对其处以3万元的罚款。

9.东莞市××海沙淡化有限公司按日计罚案件

基本案情:2018年3月13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市××海沙淡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设输送、洗沙、喷水等工序和运沙输送带、轮斗机、挖土机、铲车等设备。现场露天堆放2堆沙,没有采取措施进行有效覆盖。2018年3月16日,市生态环境局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东环违改字〔2018〕426号)送达该单位,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8年4月12日,市生态环境局复查发现,该单位现场堆放1堆沙,砂堆仍未进行有效覆盖。

查处情况: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先是对其第一次未采取有效覆盖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东环违改字〔2018〕426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2018〕745号),对其处10万元的罚款。复查后,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且拒不改正的的违法行为进行按日连续处罚,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东环违改字〔2018〕598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2018〕1779号),对其处270万元的罚款。

10.东莞市××五金有限公司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基本案情:2018年6月15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市××五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在生产,前处理、电泳、铝合金阳极氧化等工序正在使用,在未经环保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废水处理设施连接生化池管道之间私设废水直排口,将部分生产性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通过直排口排放至下水道,经东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现场监测发现,该部分偷排废水重金属严重超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该单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的规定,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犯罪,市生态环境局遂将该案移送市公安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人肖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万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本文来自东莞时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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