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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罚得痛了 就容易改了 两家企业领“环保罚单”

发表时间:2019-05-13

被罚得痛了 就容易改了 ——关注柳州两家企业的“环保罚单” 
 

公开环境违法处罚信息,这是市生态环境部门多年来坚持的工作。今年前4月,有两项公开内容引起社会关注,一个是市康××牛奶有限公司不服市环保局2018年6月5日作出的罚款7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另一个是市××冶化有限公司不服鱼峰区环保局2018年9月29日作出的罚款7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两家企业的主张,一胜一败。

 

企业主张获胜,市生态环境局撤销行政处罚,这是最近这10年来的首例。5月5日,记者就此进行走访。

 

维护权益看证据

××公司的行政诉讼起因是,2017年12月25日,当时的市环保局委托广西保利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康××公司的烟囱排烟进行采样监测。《广西保利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监测报告》(保利监字〔2017〕第361号)显示,康××公司水膜除尘器处理后25米高烟囱外排烟气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平均值超过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的3.82倍。根据监测结果,市环保局认为康××公司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并于2018年6月5日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70万元。

 

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康小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12月6日分两期缴足70万元罚款。2018年12月4日,康××公司向法院提出行政起诉,申请撤销行政处罚。

 

据了解,康××公司胜诉的原因是,提供证据材料证明,监测采样口设置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市生态环境局也经过现场核查及对照相关技术规范,认为监测报告中的监测数据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撤销对康××的行政处罚,罚款退还。

 

对于市辉强冶化有限公司不服“责令停产,并处70万元罚款”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不得通过一事,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该企业提出的撤销处罚的理由是“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但是所提供证据无法支撑。

 

记者查看市环保局今年1月7日出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书一共8页,详细记录了企业、鱼峰区环保局、市环保局三方的观点和调查论证。其中,描述了该企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其雨水总排口总锌排放浓度超过限值(总锌1mg/L)的2250%。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结论是“7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得当”。

 

污染环境成本加大

“按日计罚、自由裁量,从国家到自治区,都在给环境污染违法成本加码。企业被罚得痛了,也就容易改了。”市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与科技标准科科长韦薇告诉记者,根据广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我市对违法排污企业的处罚可罚到破产,比如因废气超标排放,超过排放标准70%以上,就可处罚70万元。对于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实施“按日计罚”,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违法成本提高,也形成了一定的震慑力。(本文来自柳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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