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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关于环保失信联合惩戒相关问题

发表时间:2019-04-23

关于环保失信联合惩戒相关问题

环保部、省环保厅及各地级环保部门均出台了对环保领域失信单位的联合惩戒备忘录,请问:


     1、各级环保部门是否均有权对环保失信企业进行认定?被环保部门纳入环保黑名单的企业是否均为联合惩戒对象?


      2、各级环保部门认定的失信企业是否均按照本级环保部门出台的联合惩戒备忘录进行惩戒?下级环保部门认定的失信企业是否会按照上级环保部门出台的联合惩戒备忘录中的惩戒措施进行惩戒?


     如环保部及广东省政府出台的联合惩戒措施中包含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的惩戒措施,如某企业仅仅被地市级环保部门纳入环保黑名单,而未被省环保厅纳入环保黑名单,该企业是否会受到环保部及省政府关于限制上市融资的惩戒措施?
以上盼复,谢谢。
 

答复时间:

您好!国家有关部委、有关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共同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其中对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实施方式具体规定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该系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动态。其他部门和单位从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获取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惩戒措施(共三十二项,其中与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有关的惩戒措施包括第一、二、三、六、七、八项)。我省有关部门及单位联合转发了此文,要求在全省范围内贯彻执行。


        目前,我省在信用评级、黑名单管理方面,主要执行我厅及省有关厅局、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转发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4】48号)。该通知明确了我省信用评价范围、评价程序及结果应用。其中信用评级结果应用方面具体规定:各部门之间应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实现信息共享。环保部门应当及时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及修复结果通报给同级发改、工商、人民银行、银监及其他有关部门,纳入地区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工作职责,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专项资金中,充分应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修复结果。其中有关黑名单的管理规定:各级环保部门应建立环保黑名单制度。对列为环保黑名单的企业,环保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抄送上级环保部门和同级发改、工商、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并向社会公布。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本文来自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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