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某印刷厂偷排废水,罚款+行拘!
发表时间:2023-01-03
处理结果:南庄监督管理所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万元的处罚决定。同时,依法将该案移送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进行处理,公安机关对涉案当事人付某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法条链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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