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项目注塑、挤出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应该
发表时间:2022-12-21
问题内容:
塑料制品行业中注塑、挤出等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一般要求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特别排放限值(60mg/m3),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已实施,请问非甲烷总烃排放是否应该按照此标准执行,不再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问题答复:根据《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1)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2)同属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综合型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由于合成树脂工业国家已出台行业标准,建议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
问题内容:
我司属于家电制造行业,我司仅有部件采购回来的组装工艺,按照现有规定是无需环评的。现我司客户那边问有无不需办理环评备案的承诺书,请问是否有证明文件?
问题答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五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规定,未纳入《名录》的项目,无需办理环评手续。豁免环评手续办理的项目无需办理相关证明手续。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相关资讯020-82526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