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数据异常,应几小时内标注?
发表时间:2022-10-21
标题:关于在线数据异常标记的问题
咨询内容:最近收到本地环保部门《江苏省平台自动监控操作手册》,第一部分关于废水超标情况的标注时间限为事发3小时内,废气的并没有给出标注时间限制而是以次数为限制(第三次发生超标前),这与2021年11月江苏省厅发布的《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 自动监测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时,排污单位或运维单位应当负责查明原因,及时检修,并在12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有一些不一样的,个人理解因为在线故障引起数据显示超标需要在12小时内标注。这样一个要求3小时,一个要求12小时。请问怎么理解和执行,对于企业条理清晰且确实可行?
回复内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19号)第八条和《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苏环发〔2021〕3号)第十九条均明确要求“自动监测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时,排污单位或运维单位应当负责查明原因,及时检修,并在12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故贵单位应按照要求执行。
咨询内容:最近收到本地环保部门《江苏省平台自动监控操作手册》,第一部分关于废水超标情况的标注时间限为事发3小时内,废气的并没有给出标注时间限制而是以次数为限制(第三次发生超标前),这与2021年11月江苏省厅发布的《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 自动监测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时,排污单位或运维单位应当负责查明原因,及时检修,并在12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有一些不一样的,个人理解因为在线故障引起数据显示超标需要在12小时内标注。这样一个要求3小时,一个要求12小时。请问怎么理解和执行,对于企业条理清晰且确实可行?
回复内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19号)第八条和《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苏环发〔2021〕3号)第十九条均明确要求“自动监测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时,排污单位或运维单位应当负责查明原因,及时检修,并在12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故贵单位应按照要求执行。
地方环保部门《江苏省平台自动监控操作手册》标记时效严于上述办法要求是为了更加及时发现、解决问题,恢复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鼓励贵单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执行更严格的要求。
回复单位: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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