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重大变动论证报告》由专家评审通过后,还
发表时间:2022-08-02
主题:
关于非重大变动论证的审批
内容:
您好!请问,广东省内,在报批环评并获取环评批复后,若发生非重大变动,建设单位自主组织开展编写《非重大变动论证报告》,并由专家核查通过后,还需要当地环保部门审批决定吗?
答复单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答复内容:
您好。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建设项目发生变动但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标题:关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问题
内容:《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中,项目规模”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为重大变动。请问此处中的“生产能力”是指项目的设计生产能力还是实际生产能力?是项目验收时的实际产量可以较环评设计能力增大30%以内?还是项目生产设备可以相应增加控制在30%内,从而实际的设计能力可以较环评设计能力增大30%以内?
回复内容:答复如下:1、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中,生产能力是指项目的设计生产能力。2、生产能力增大30%以内是指发生变动后项目的设计生产能力增加量较原环评设计能力小于30%。以上意见供您参考。
回复单位: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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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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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验收项目是否适用《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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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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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已办理环保验收的项目,是否适用《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动清单(试行)》?已办理环保验收的项目,是否用《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判定是否属于馡变动?亦或《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只适用于未办理环保验收的项目?谢谢,请予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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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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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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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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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已办理验收的建设项目不适用《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以及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磷化行业企业建设项目及污染排放有关问题法律适用的复函》(环办执法函[2021]513号)有关精神,如建设项目已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则项目发生的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界定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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