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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噪声结果保留位数问题的回复

发表时间:202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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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GB 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等噪声标准中,未对噪声结果的保留位数进行说明,日常工作中我们是按多功能声级计的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修约是按照标准中先减再取整修约,最后还是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也有专家要求保留至个位。请问,噪声在何种情况下保留至个位,还是全部噪声结果都要保留至个而HJ 706-2014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噪声测量值修正》中5.4“按5.2和5.3款进行修正后得到的噪声排放值,应修约到个数位”,但6.1 “对于只需判断噪声源排放是否达标的情况,若噪声测量值低于相应噪声源排放标准的限值,可以不进行背景噪声的测量及修正,注明后直接评价为达标”,这一条又没提到保留到个位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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