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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无组织废气收集处理后有组织排放,增加的总

发表时间:2022-03-30

标题:关于削减治理无组织废气排放,变为少量有组织废气的总量平衡请示

咨询内容:
关于无组织VOCs 废气排放量减排后的设施新增有组织VOCs 废气排放量平衡事宜       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管理要求,两家企业均完成了无组织废气削减治理工作,且均已检测,由第三方专业编制完报告。     第一家企业3套装置的无组织挥发性废气总减排效果如下:VOCs 无组织废气排放量减少 8.717t/a,有组织废气 VOCs 排放量增加 1.007t/a;   第二家企业无组织挥发性废气减排效果如下:VOCs 无组织废气排放量减少 2.49t/a,有组织废气 VOCs 排放量增加 0.25t/a。       以上项目响应国家改善空气质量的政策,对周边空气质量改善有很大贡献,但我司现在遇见一个困难,该项目新增加的有组织废气总量没有来源,也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说明如何解决现特请示贵厅:该项目新增的有组织排放量是否可以从原削减的无组织排放量中去平衡?

回复内容:
根据您的表述,依法鼓励企业对无组织排放VOCs废气进行收集和治理,治理减排形成的污染物减排量,可以核算企业原有污染物排放量,按照以新带老的原则,平衡新增的有组织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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