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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哪些企业可以不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污染物产生

发表时间:2022-03-15

主题:

关于环评豁免项目是否需要做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咨询

内容:

您好,我司主要从事设备设计、组装和调试(机加工委外),根据最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属于环评豁免项目,不涉及废水废气和危废,且不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粤环【2018】44号)的名录类内;请问还需要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备案吗?

 

答复单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答复内容:

您好!如果贵司不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粤环【2018】44号)的名录类内生产经营过程中不产生危险废物可不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问:污染物产生量不大的单位是否可以不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以及衡量。(为加强指导、突出重点,已制定实施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其适用范围强调“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排除了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污染物产生量不大或者危害不大的单位。还规定“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       我想咨询一下其中危害不大的单位有没有一个标准去衡量?用来判断自己单位是否需要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

答复单位: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答复内容: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有关规定,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排放企业,应当编制并备案环境应急预案。你单位应根据环评要求,如环评中提出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要编制预案并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备案;如环评中未提出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但存在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况,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编制危废专项应急预案并备案2021年度环境应急预案应备案企业名录,已由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于4月底前在各局官网发布,可前往查询。
 

关于企业排放废气是否作为应急预案风险物质的回复

来信:

  根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判断企业生产原料、中间产品、副产品、催化剂、辅助生产原料、燃料、三废污染物等是否涉及大气环境风险物质,计算涉及风险物质在肠内的存在量(如存在量呈动态变化,则按照年度最大存在量计算) 我有个疑问,“三废”污染物中含有废气,如一家企业设置一台燃气锅炉提供蒸汽辅助生产,年排放量分别为3t/a,5t/a,燃气锅炉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按照二氧化氮计算)也在附录A中的风险物质清单内,其临界量分别是2.5t、1t,那么在风险评估报告中还要认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是风险物质吗?像这种排放废气的企业,如果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是风险物质,那么Q值如何计算,年排放量/临界量吗?

回复:

  在风险物质识别过程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作为有毒气体,主要指纯物质。涉及“三废”污染物主要参考《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附录A第七和第八部分,锅炉产生废气危害小,如果一家企业无其他风险物质,仅涉及锅炉产生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废气,可直接按照Q小于1计,以Q0表示

 

关于环境应急预案中单质铜等是否计入临界量的回复

 

来信: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考虑到其单质铜、镍、银等单质的风险性很小,是否需要计入临界量?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中,铜及其化合物特别标注以铜离子计,是否意味着单质铜可以不计入临界量?如果是,那么对于除铜以外的其他单质金属是否也不计入临界量?

回复:

 

  您所提及的内容,我们理解为风险低的重金属单质是否需要计入临界量的问题。根据我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附录A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第七部分,铜及其化合物临界量计算,因为单质铜活性与毒性低,可不计入临界量;铜离子的生态毒性高,因此按铜离子计入临界量。除铜外,重金属比如单质银、镍活性和毒性与存在形式(比如纳米银)有关,综合考虑标准中规定其单质计入临界量。
 

来信内容: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企业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修订:(一)面临的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二)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三)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及报告机制、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环境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六)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重大修订的,修订工作参照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步骤进行。对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的,修订工作可适当简化。” 我企业3年前已第一次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组织专家评审和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本次为重新修订环境应急预案,请问按四川省规定是否需要重新组织专家评审和重新备案?有相关法规依据吗?
回复单位: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答复内容:

 

您好,来信收悉!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如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重大修订的,修订工作参照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步骤,需组织专家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代表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重新备案;若无重大修订的,仅对个别内容进行调整的,可不开展专家评审,直接备案。

 

主题:

验收与应急预案情况

内容:

您好,2021年6月,我公司完成了一个改扩建项目环评,现正在进行验收。因我公司在2020年2月,已备案完成应急预案,是否可以使用之前的应急预案进行验收,不再重新修编应急预案。这样是否可行?

 

答复单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答复内容:

您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修订:(一)面临的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结合您司实际情况,建议重新修订应急预案。


主题:

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内容:

根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中适用范围的确定,明确指南不适用于下列情况的环境风险评估:1)涉及核设施与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单位;2)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3)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或单位;4)尾矿库;5)石油天然气开采设施;6)军事设施;7)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城镇燃气管道;8)加油站、加气站;9)港口、码头。我单位为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编写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应该参照什么指南文件?

 

答复单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答复内容:

您好。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的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可参考《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8〕8号)附表1中关于环境风险评估要求,同时可结合《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公告 2007年 第48号)《广东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等要求进行编写。报告中风险物质识别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划分可参考《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2018)要求执行。


主题:

关于咨询新建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成备案手续的时间要求

内容: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说到,应急预案应当在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按照第十五条的要求进行备案,但是也说到,试生产期间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进行制定和备案。针对该问题,有如下几处疑问:1、调试期与投入生产、投入使用的定义区分。现行规范要求调试期从竣工到验收公示,原则不超过3个月,企业已将调试期进行了3个月的公示,各项环保措施到位,那么在这3个月内有间断性生产行为,如每天上午生产,其他时间停工,另外产品有外售,那此种行为是定义为调试行为还是生产行为或者使用行为。2、新建项目的应急预案完成时间是否应该是调试期期间。

 

答复单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答复内容:

您好,企业试生产内容包含调试行为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在试生产前完成,试生产期间也有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主题:

塑料制品行业应急预案编制要求

内容:

项目为塑料制品行业,主要生产编织袋,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环〔2018〕44号)的通知,已确定项目不属于该通知中列明需做应急预案的项目类型,但项目会因废气治理需要产生废活性炭、喷淋废液等危险废物,此种情况是否还需编制应急预案?

 

答复单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答复内容: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三),您单位需要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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