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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锅炉是否需要单独做环评?

发表时间:2022-02-16

问:某企业关于备用锅炉是否需要单独做环评
内容:该企业原环评批复1台蒸汽锅炉,实际建设中建设同型号锅炉2台(1用1备),生产工艺不发生变化,生产规模、污染物产生及排放、用地等均不增加,按照环境重大变更认定标准,本项目新增锅炉未加重环境不利影响;      类比《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0〕44号)有关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范围的精神,豁免环评手续办理,按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咨询一下这类项目备用锅炉是否可以不单独做环评?

回复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回复内容: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四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91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之规定,“燃煤、燃油锅炉总容量65吨/小时(45.5兆瓦)以上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燃煤、燃油锅炉总容量65吨/小时(45.5兆瓦)及以下的;天然气锅炉总容量1吨/小时(0.7兆瓦)以上的;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实际中严格按此规定执行。

主题:

应急备用锅炉

内容:

有一企业,在工业区电厂的供热范围内,因工业区电厂提供蒸汽不稳定。企业拟配套两台0.5t/h的天然气应急备用锅炉,合并吨位为1吨,请问是否需要申办环评报告表?
 

答复单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答复内容:

您好。建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总容量1吨/小时及以下的天然气锅炉不纳入环评管理的精神,豁免本项目的环评手续办理,但项目应落实相关环保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按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主题:

应急备用锅炉

内容:

集中供热及火力发电厂,已取得批复文件,批复3台发电机组,现已2台投产,1台还未进行安装,投产2台已竣工验收。由于环评申报时未考虑机组检修时对集中供热影响,现我司拟在现有厂区内增加两台50t/h天然气锅炉作为应急备用锅炉,两台应急备用锅炉新建1条烟囱30米,应急备用锅炉仅在机组停机检修,另一机组供热不能满足园区需求时才启动,应急备用锅炉启用是在机组停运的情况下根据园区供热的量决定启用1台还是2台,应急备用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排放口拟安装在线监测联网接受监督。根据锅炉供应商提供参数,两台应急备用锅炉总功率小于任何一套发电机组,启动备用锅炉时污染物会减少;生产时间不超原环评,只要两套发电机组正常运行,应急锅炉就不使用,蒸汽用量不超1台机组的额定产汽量不启用应急备用锅炉。增加备用锅炉改变蒸汽加热方式,由原来余热加热变成锅炉直接使用天然气加热,此种情形, 是否构成扩建,是否需要办理扩建环评或非重大变更

答复单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答复内容:

您好!如果拟建2台天然气锅炉仅作为应急备用,且在现有厂区范围内建设,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可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0〕44号)第(五)条有关“试行豁免一批建设项目环评手续”的规定,豁免环评手续办理。
 

主题:

关于企业增加备用锅炉是否属于豁免办理环评手续

内容:

您好,某企业由于所在园区没有统一的蒸汽供给,公司使用的是供气锅炉,现为满足企业经营需求,在原项目环保手续完善的前提下,为了避免公司锅炉炉体损坏导致企业无法正常营业,企业想要新增一台备用锅炉,请问该情况是否符合《关于印发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的通知》(粤环函〔2020〕108号)中“其他”类别中不涉及新增用地、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且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项目是否属于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项目?

答复单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答复内容:

您好!该企业增加1台备用锅炉,如总体项目生产工艺不发生变化,生产规模、污染物产生及排放、用地等均不增加,建议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0〕44号)有关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范围的精神,豁免环评手续办理,按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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