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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监测系统自主验收是否可与其他气水等一起

发表时间:2022-01-19

1、关于乡镇污水处理厂相关法规问题的回复

来信:
对于乡镇污水处理厂相关法规是否同城镇污水厂要求?我所在企业为乡镇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6000吨/日,排入资江的一条分支,对于环保验收、在线监测等,对于县城的污水厂有明确的要求,但是到乡里面,这一块的要求是一样的吗?另外,对于环保在线监测的要求,能否给个明确的指示,是需要安装,需要安装哪些,有哪些法律法规进行了规定?
回复:
一、关于环保验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来信所述乡镇污水处理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按照有关要求自行开展竣工验收。二、关于在线监测《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来信所述乡镇污水处理厂如属于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或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确定其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应当依法依规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使用、管理等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有关规定执行。

2、关于非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疑问的回复

来信:
1、对于非重点排污单位自主安装了在线监测设备(废水、废气均有),是否一定需要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呢?2、安装的在线监测设备是否属于强制检定设备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未明确指出,是否只需每年对其做校准,以保障设备检测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呢?3、对于刚安装的在线监测设备是否一定需要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进行比对后才能使用呢?还是委托第三方进行校准合格即可使用呢?
回复: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法律未对非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联网作强制性规定。地方性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2.自动监测设备是否需要强制检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的规定执行。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重点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控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定期比对监测,比对监测应当合格。

3、关于锅炉监测位置咨询的回复

来信:
监测对象是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锅炉。两台锅炉同时运行,共用一个烟囱排放,在烟囱上安装有烟气在线监测设备。每台锅炉都装有除尘设备,无脱硫和脱硝设备。两台锅炉共同为装置提供热源,每台锅炉所用燃料都是燃料油和天然气两用。两台锅炉同时运行时,有时同时使用燃料油,有时同时使用天然气,有时一台使用燃料油,另一台使用天然气。在监督性监测中,应在什么位置监测,是在共同排放的烟囱上还是在每台锅炉的除尘器出口的烟道上。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比对监测时应在什么位置监测。假设上述两台锅炉其中一台停运时,另一台在什么位置监测。如果是三台及以上锅炉共用一个烟囱,如果停运一台,另外两台如何监测。
回复:
一、对于监督性监测(手工监测),原则上需在每台锅炉除尘设备出口分别开展监测,依据每台锅炉使用燃料确定执行标准限值。当现场条件不允许每台锅炉进行监测时,可在共用烟囱开展监测,如两台锅炉均使用燃料油为燃料,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燃油锅炉排放限值,如两台锅炉均使用天然气或分别使用燃料油和天然气为燃料,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燃气锅炉排放限值。二、对于比对监测,《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规定“在烟气CMES监测断面下游应预留参比方法采样孔,采样孔数目及采样平台等按GB/T16157要求确定,以供参比方法测试使用。在互不影响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靠近。”三、对于多台锅炉共用烟囱或部分锅炉停运的,监测要求同上。

4、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咨询回复

来信: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规定天然气锅炉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8米。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在市区新建的燃气锅炉烟囱高度是否应执行超出周围建筑物3米以上的规定(周围200米内有很多小区,建筑物高度较高)?关于20t/h及以上蒸汽锅炉、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需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这个14MW是指单台锅炉还是指全厂的锅炉合计14MW?例如我供热站有7台2MW的天然气热水锅炉,废气通过2根排气筒排放,是否需要安装污染物监控设备?
回复:
一、《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规定“燃油、燃气锅炉烟囱高度不低于8米,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米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根据规定,在市区内新建的燃气锅炉应执行“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米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的规定。二、20t/h及以上蒸汽锅炉、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需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中的“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是指单台锅炉。三、关于“废气通过2根排气筒排放,是否需要安装污染物监控设备”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排污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重点地区应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施,全国应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施。”的要求,排气筒所在企业如果被列为重点排污单位,则应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施,否则,无需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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