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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对验收公示规范的指引通知

发表时间:2022-01-11

 一、验收依据

  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等文件规定,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建设单位可以登陆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技术规范。

  二、验收范围及期限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三、验收程序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以及其他档案资料存档备查。

  四、验收调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是指建设单位在验收前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以达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过程。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应当落实信息公开及信息报送相关要求(详见第五点第一、二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调试:

  1.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

  2.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

  五、信息公开

  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

  (二)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三)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报送相关信息(报送电子邮箱:dgsthjzzys@dg.gov.cn,报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调试的书面情况报告、公示的网站截图或现场公示的相片、环境保护设施图片等,报告模板见附件,报送邮件标题样式:竣工-XX镇(街)-XX建设项目、调试- XX镇(街)-XX建设项目)。

  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http://114.251.10.205),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六、注意事项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七、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强化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竣工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查,监督结果向社会公开。

  对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八、其他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9月27日印发的《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指引>的通知》(东环函〔2020〕2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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