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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自行监测中碱雾是否需要做监测?

发表时间:2022-01-07

详细问题:玻璃制品行业使用碱性清洗剂对玻璃进行清洗产生的碱雾,碱雾有监测方法(HJ1007-2018,但没有对应的排放标准,环评及国排已识别了碱雾废气因子,企业在证后管理的环境监测是否应该对碱雾做环境监测?若需要做监测执行什么排放标准?

答: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6.3.3监测因子确定原则”,对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确定的污染物应进行监测;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5.2.1.3监测指标”,各外排口监测点位的监测指标应至少包括所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排污许可证等相关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故对于您所表述的情况,在证后管理中应对碱雾进行监测。碱雾的排放标准可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6.2.1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确定,即对国家和地方标准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决定中尚无规定的特征污染因子,可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工程《初步设计》(环保篇)等的设计指标进行参照评价。另,关于监测执行标准的问题,排污许可证、环评文件及其批复列明排放标准的,应执行相应标准;如排污许可证、环评文件及其批复均未列明排放标准,应根据《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确定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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