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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 排污口规范化的通用要求及采样位置要求

发表时间:2021-12-30

(一)排污口规范化设置的通用要求

排污单位应当《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1996〕470 号)的有关要求对排污口进行立标、建档管理,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等监测标准规范的具体要求进行排污口的规范化设置。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应包括:监测平台、监测开孔、通往监测平台的通道(应设置1.1 m 高的安全防护栏)、固定的永久性电源等。

排污口的规范化设置,应综合考虑自动监测与手动监测的要求。当既有国家标准又有地方标准时,应从严执行。

对于治理设施的VOCs 去除效率监测,应在处理设施的废气进、出口,分别设置采样位置、采样孔、采样平台等监测条件。其中,为了保证烟气流速、烟气浓度、颗粒物等指标监测结果的代表性、准确性,要特别注意采样位置的规范性。特别是,当主排气管道上无法设置满足监测标准规范要求的采样位置时,应在主排气管道汇总前的支管管道上分别设置满足监测标准规范要求的采样位置,分别进行监测和计算治理设施的污染物去除效率。
 

排污口的规范化设置,目前国家的主要技术标准如下:

(1)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

(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

(3)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测定 重量法(HJ 836—2017)

(4)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

(5)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1996〕470 号)

 

(二)采样位置要求

(1)排污口应避开对测试人员操作有危险的场所(周围环境也要安全)。

(2)排污口采样断面的气流流速应在5 m/s 以上。

(3)排污口的位置,应优选垂直管段,次选水平管段,且要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

(4)排污口的具体位置,应尽量保证烟气流速、颗粒物浓度监测结果的准确性、代表性,根据实际情况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从严到松的顺序依次选定。

①最优:弯头、阀门、风机等变径处,其下游方向要不小于6 倍直径,其上游方向要不小于3 倍直径(《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

②其次:距弯头、阀门、风机等变径处,其下游方向要不小于4 倍直径,其上游方向要不小于2 倍直径[《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

③最后,距弯头、阀门、风机等变径处,其下游、上游方向均要不小于

 

1.5 倍直径,并应适当增加测点的数量和采样频次《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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