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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不满足国标中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的密闭

发表时间:2021-12-27

问:特殊情况不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 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规定怎么办?
答:《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 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规定:“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可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或依据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 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规定的密闭设备、密闭空间、局部气体收集等要求,有时因生产安全需要不能做到密闭(如一些化工类企业),有时因特殊工艺要求不能做到密闭或局部收集(如船舶合拢涂装等),标准中其他一些规定(如排气筒高度等)也有类似情况。鉴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 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为通用性标准,面对的生产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对于因安全需要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做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 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规定要求的,允许采取其他控制措施,实现同等的污染控制效果。
对于室外设备与管道防腐涂装等临时作业排放VOCs 的,标准中未规定强制性收集要求,现场具备条件的,鼓励采取移动式废气收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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