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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将要多卷?新规:审核监测的真实性,杜绝

发表时间:2021-12-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生态环境部《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福建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泉州市审批服务中介超市管理规定(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服务,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畴

(一)适用对象

本规定所称编制单位,是指主持编制环评文件的单位,包括接受委托主持编制环评文件的编制单位和自行主持编制环评文件的建设单位。

本规定所称编制人员,是指环评文件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编制主持人是环评文件的编制负责人。主要编制人员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各章节的编写人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主要内容的编写人员。

(二)在泉州市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后评价和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等工作的技术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行为准则和廉洁要求

(一)规范承接业务、严格人员管理

1.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承接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建设的、不符合所在地“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务。

2.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要求进行人员配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应当为编制单位中的全职人员,其中编制主持人还应当为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除涉密项目外,编制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通过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生成项目编号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

3.项目编制主持人在环评文件编制期间,应进行项目现场踏勘,并做好现场踏勘记录,全面了解项目现状及周边环境情况,准确把握项目环评要点、环境要素及敏感目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时,编制主持人应到现场参加并回答有关质询。

4.除正常技术协作外,不得转包环境影响评价业务,不得使用其他编制单位名称及编制人员签字。

(二)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编制质量

1.制定服务指南,明确工作程序。一次性告知委托单位(建设单位)环评编制的工作程序,以及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工作需由委托单位(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基础性资料、支撑性材料和需要配合的工作内容,并规范留存提供资料的交接凭证,以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

2.加强质量管控、建立内审制度。应建立、健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质量把关内审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层层把关、层层负责。

1)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导则、指南等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得随意降低评价等级,禁止瞒报项目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坚持严谨细致、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保证环评调查和评价的全面性和完整性,保障环评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客观性。

2)严格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委托第三方检测、监测机构出具或者引用其他环评机构的报告和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杜绝环境现状监测、产品质量检测、环境影响预测结果等数据篡改造假行为。

3)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对于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平面布置、线路走向和方式等,从环境保护要求出发,需进行调整的,要及时建议、指导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优化调整。

3.切实提高时效、严格编制时限。在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的基础上,切实提高工作效能,并严格执行以下编制时限。

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时限原则上分别控制在环评编制合同签订生效起40个和15个工作日内。对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需要开展不同季节环境现状监测、签订环评编制合同后因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无法按期完成编制等特殊情况,由编制单位与委托单位(建设单位)协商确定编制时限,并应按约定时限完成。

2)对县级以上(含县级)重点建设项目,要以重点项目报批或开工的时限要求,集中技术力量、提供重点服务,保障重点项目如期顺利报批。重点项目环评编制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应向审批部门报备。

3)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通过技术审查,需进一步补充修改完善的,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修改并提交委托单位(建设单位)报送审批部门。5个工作日内无法完成修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明确延长修改时间的理由和完成修改的时限。

(三)恪守职业操守、严格廉洁自律

1.除环评编制合同规定的技术咨询报酬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建设单位(业主)索要或者收受任何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向建设单位(业主)报销双方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2.不得指使、暗示(或者其他变相方式)建设单位(业主)向环评评审专家、评估机构和审批部门的工作人员馈赠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不得组织参加可能影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评估、审查、审批公正性的娱乐、旅游、餐饮等活动。

3.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为建设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四)规范环评收费、合理有序竞争

1.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委托人环评服务内容、质量及价格等,并在环评编制合同中约定。不得违反环评技术规范和导则规定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降低环评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2.凡列入各级政府发布的各类重点、民生项目,在满足环评质量和编制时限要求前提下,应尽可能降低环评编制收费

三、编制行为监管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监管工作由网上中介超市监管、环评文件日常监督检查、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复核、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抽查等内容组成。

(一)网上中介超市监管

1.入驻要求

在全市范围内从事环评编制的编制机构应进驻泉州市审批服务网上中介超市(以下简称“网上中介超市”)。使用财政或国有资金的项目需环评编制服务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项目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必须在网上中介超市选择编制机构。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应根据省工改办要求入驻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超市。

环评编制机构入驻网上中介超市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近两年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任何失信记录。

3)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等全职专业技术人员。

4)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中,未处于列入限期整改名单或者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期间;未被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列入环评编制单位失信名单;未处于被依法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期间。

5)已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完成环评文件编制技术单位备案。

2.服务评价

对入驻网上中介超市的环评编制机构实行“一项目一评价”星级评价制度,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成果质量、修编质量、修编时限情况进行评价(分值60分),由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对编制机构的服务效率、服务收费、服务态度等方面进行评价(分值40分),评分结果录入网上中介超市评价系统。各中介机构的整体星级为平台承接所有项目的两项评分累计计算所得。具体服务评价办法以《泉州市审批服务中介超市管理规定(试行)》要求为准。

对由于不履行一次性告知要求,未按照环保要求及时提出选址、选线调整意见等导致项目前期工作滞后被建设单位投诉的,部门评分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二)环评文件日常监督检查

1.建立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月考评制度

根据《泉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环评机构考核方案(试行)><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月通报制度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泉环保评〔2018〕13号),我局建立覆盖泉州市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月考评制度。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按月对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评文件考评信息进行汇总,并在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上主动公开考评结果。

2.月考评评分说明

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月考评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存在以下行为或情形的,由审批部门纳入评分标准,网上中介超市评价可依分值比例参照执行。

1)因环评质量原因无法一次性通过专家技术审查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通过技术审查后,未申请或无故超过承诺修改时限的,每超期1个工作日,检查成绩扣2分;超过承诺修改时限15个工作日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退改超过2次,检查成绩在原有基础上扣10分;退改超过3次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4)提交审批部门受理的环评文件经认定存在生态环境部《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情形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环评文件存在问题涉及生态环境部《办法》及其配套文件中失信记分条款需失信记分的,由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启动失信记分程序,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失信记分。

(三)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复核

1.开展质量复核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不定期通过福建省生态云平台,对各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开展抽查复核,原则上至少上、下半年各开展一次;也可根据其他生态环境管理工作需要,针对特定区域、行业以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等开展专项抽查复核。

2.复核要求

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复核采用函审方式,通过随机抽取确定复核的环评文件清单和参加复核的专家名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参与编制单位或协作单位及参与评审或提供咨询指导的专家不得参与该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复核工作。

环评文件经认定存在生态环境部《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情形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由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向抽查复核成绩不合格的编制单位告知原因并启动失信记分,编制单位对抽查复核成绩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诉。审批部门会同相应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评分专家对申诉情况进行审核。对申诉予以采信的,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抽查复核成绩重新核定。

(四)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抽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不定期组织各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注册地在我市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能力建设情况进行抽查。

四、信用管理

根据《福建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的失信记分情况,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已建立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对在我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用情况实行动态更新,信用档案和失信名单在福建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亲清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泉州市依托福建省生态环境厅信用档案和失信名单进行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用管理。

(一)信用评定等级

编制单位信用评定等级分为守信、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编制人员信用评定等级分为良好和不良。编制单位信用评定为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和编制人员信用评定为不良的,列入我市失信名单。

1.编制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评定为一般失信:

1)一个记分周期内在福建省失信记分达到10分,但全国失信记分未达到20分;

2)主持编制的环评文件在省级日常检查和抽查复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

2.编制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评定为严重失信:

1)一个记分周期内全国失信记分达到20分,或被依法禁止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或被列入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

2)在福建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抽查复核、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抽查中被发现存在失信行为或违反我省生态环境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况,我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3.编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信用评定为不良:

1)一个记分周期内在福建省失信记分达到10分或以上;

2)一个记分周期内全国失信记分达到20分,或被依法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或被列入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

3)作为编制主持人在福建省编制的环评文件,在省级日常考核或抽查复核中成绩不合格。

(二)奖惩处罚

1.编制单位被评定为一般失信的,失信期限3个月;编制单位被评定为严重失信的,失信期限6个月。编制人员因存在前文信用评定不良的第一种、第三种情形被评定为信用不良的,失信期限3个月。记分周期和其余情形的失信期限依据生态环境部《办法》相关规定确定。失信期限内处罚措施以生态环境部《办法》和《福建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为准;失信对象同时列入网上中介超市“信用黑榜”,失信期限内不得在网上中介超市开展相关业务,惩戒到期需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重新申请入驻中介超市。网上中介超市惩戒机制同时参照《泉州市审批服务中介超市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2.对一般失信的编制单位,评定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享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优惠政策,并不得参加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各类认定认证和荣誉评选,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质量技术负责人不得参加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各项荣誉评选。

对严重失信的编制单位,评定结果公布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承担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环保技术服务或环保咨询项目,不得享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优惠政策,并不得参加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各类认定认证和荣誉评选,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质量技术负责人不得参加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各项荣誉评选。

3.对信用不良的编制人员,列入失信名单期间,不接受其加入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系统各类专家库的申请;已入库的,列入我市失信名单期间,暂停我市专家资格,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我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环评文件技术审查、监督检查、抽查复核和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技术咨询;编制人员两次列入福建省失信名单,取消其加入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系统各类专家库的资格,已入库的,取消其专家资格。列入我市失信名单期间,不得参加我市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各项荣誉评选。

评定为一般失信、严重失信的编制单位,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质量技术负责人,参照本条前款执行。

4.依据生态环境部《办法》列入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守信名单,或在网上中介超市被评为五星级的编制单位,列入网上中介超市“信用红榜”。

(三)上述网上中介超市监管、环评文件日常监督检查、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复核、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抽查等处理结果和失信记分情况,将在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和网上中介超市进行公开;失信记分情况同时纳入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

五、环评编制机构应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调查,自觉接受同业之间的相互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我局发布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泉环保评〔2020〕7号)同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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