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建设主体变更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环评?
发表时间:2021-11-29
咨询建设主体变更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环评
信件内容:
咨询:其子公司已经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项目土地所有权也归属于子公司,子公司在建设完成厂房并取得产权证书后,实际由母公司购买生产设备并投入使用进行生产活动,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要素均未发生变化,按照原经审批的环评文件执行,在这种情况下,母公司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环评手续?
发布单位: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处理情况:您好。您反映的信访事项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母公司购买的生产设备对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的有关规定,确定是否需要办理环评手续。若子公司的环评中已包括了母公司购买生产设备的内容,则无需重新办理环评。特此简复。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相关资讯020-82526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