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监测数采仪更换重新办理专家评审、环保验
发表时间:2021-08-30
主题:
数据采集传输仪更换
内容:
您好,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CEMS由颗粒物监测单元和(或)气态污染物监测单元、烟气参数监测单元、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组成,而(数据采集传输仪)属于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的部件,现我司计划更换(数据采集传输仪),但颗粒物监测单元和(或)气态污染物监测单元、烟气参数监测单元以及采样点位未发生变动,该种情况下是否要需要对数采仪重新办理专家评审、环保验收?企业需要办理什么手续?企业需要注意的事项是什么?
答复单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答复内容:
您好。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9.3.1.4要求,日常运行中更换CEMS分析仪表或变动CEMS采样点位时,应分别满足7.2、7.2的要求,并进行再次验收。更换数采仪不属于更换CEMS分析仪表或变动CEMS采样点位,无需再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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