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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厂烟囱高度降低环保手续如何办理问题的

发表时间:2021-07-27

问:

 
某电厂2006年获得国家环保部批复,2008年竣工环保验收,烟囱高度为200米。2016年进行了超低排放改造,仍利用原有200米烟囱排烟,于2018年自主验收。2021年因为200米烟囱顶部腐蚀严重存在安全隐患计划改造原有200米烟囱,拆除顶端腐蚀严重的部分将烟囱高度降低至120米。根据政策“重大变动针对的是未验收的项目,对于已经验收过的项目,请对照2021年版名录去顶是否编制环评及编制类别”。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四十七、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100脱硫、脱销、除尘、VOCS治理等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全部填报登记表。请问电厂烟囱高度的降低是否填报登记表即可?如果不能填报登记表烟囱高度的降低应该如何办理环保手续?
 

答:

 

来信咨询的电厂因烟囱顶部腐蚀严重存在安全隐患,计划改造将烟囱高度由200米降至120米,属于建设内容涉及主体工程的技造项目,且加重了对区域大气环境的影响,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四十七、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脱硫、脱硝、除尘、VOCs治理等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名录第四条规定“建设内容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扩建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改建、扩建的工程内容确定”,此项目因涉及主体工程(烟囱),应根据四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确定环评文件类型。鉴于技改项目主要涉及大气环境影响,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18)等标准要求,评价改造项目的环境可行性,其他环境要素评价工作可适当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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