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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少量生活污水排放的企业废水排放标准是否

发表时间:2021-07-14

仅有少量生活污水排放的合成树脂企业

废水排放标准是否需执行GB31572-2015?

 

主题:仅有少量生活污水排放的合成树脂企业废水排放标准是否需执行GB31572-2015

内容:某合成树脂企业仅有少量生活污水(无生产废水)排放,2020年8月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上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拟在原址扩建,扩建后新增少量生活污水排放,无生产废水产生,依托现有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请问扩建项目废水排放标准是否需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答复单位: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规中“排水量”定义为企业或生产设施向环境排放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包括厂区生活污水,主要考虑是防范与生产相关的厂区生活污水中混入行业特征污染物,以及生产废水经由生活污水排水管道排放等情况的发生。为此,相关企业的厂区生活污水原则上应当按行业排放标准进行管控。若生活与生产废水完全隔绝,且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二者混排等风险,这类生活污水可按一般生活污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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