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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发文:这种“未批先建”不予行政处罚

发表时间:2021-07-06

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修订的《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厅制定了《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没有新增建设用地的改建、扩建、设备安装和技术改造升级的建设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处于建设阶段,且检查发现主动停止建设或恢复原状的;

(二)建设项目已配套建成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使用,且检查发现企业自行采取关停或者停止生产等措施,并承诺开展验收工作的;

(三)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未按规定时间要求提交执行报告、未设置排放口信息化标识牌,自检查发现之日起10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四)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开排污许可证执行信息,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全,自检查发现之日起5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五)已按规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应急预案但未按规定将应急预案备案或未按规定开展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自检查发现之日起7日内改正的;

(六)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日均值未超标的;

(七)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仅有一项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且超标幅度不超过0.1倍、pH值在±0.5以内,并按照责令改正要求完成整改的;

(八)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检查发现之日起7日内完成备案的;

(九)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或标志不规范的,自检查发现之日起3日内完成整改的;

(十)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初次实施第一条所列违法行为或下列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在线监测日均值超标或手工监测瞬时值超标,超标倍数>0.1倍,但平均≤0.3倍,按照责令改正要求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符合规定的密闭空间、设备中进行而未采取密闭措施,检查发现当场完成整改的;

(三)未按规定和检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检测平台,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

(四)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

(五)不具备规定的条件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经营活动,检查时当场停止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

(六)“散乱污”企业自行关停或关闭、拆除的;

(七)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第三条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四条本清单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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