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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监测数据是否可以作为环境行政执法证据?

发表时间:2021-07-02

在线监测数据是否可以作为环境行政执法证据?

问:在线监测数据作为环境行政执法证据中要求环部门出具自动监则设备有效性审核文件其中包括比对监测报告,但当前已取消了环保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改由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质量负责,那么比对监测报告是否应采用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出具的比对监测报告?比对报告相对自动监测的超标数据的时段有没时间限制要求?毕竟自动监测设备有要求定期校准,经过校准后再进行的比对报告并不能反映超标时段自动监测设备的准确性。

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取消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比对监测具体要求详见《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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