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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VOCs重点行业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不推荐使用

发表时间:2021-06-09

主题:

环保设备设施UV光解+活性炭

内容:

您好,我公司于2019年编制的环评报告表并于2019年取得审批意见,现我公司生产设备已到位,准备上环保处理设施,当时报告批复的是上UV光解催化装置+活性炭,我们现在可以按照环评要求上处理设备么?不知道有没有新的文件规定不可上UV?
 

答复单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答复内容:

您好,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粤办函〔2019〕53号)指出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等为低效技术。同时指出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技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等治理。《关于印发广东省2021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58号)要求,指导企业使用适宜高效的治理技术,涉VOCs重点行业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不推荐使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等低效治理设施,已建项目逐步淘汰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治理设施。请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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