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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验收弄虚作假,企业被罚!

发表时间:2021-05-13

日前,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向镇海某涂装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为由,对其处以罚款20万元,同时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处以罚款6万元。到底是什么样的“弄虚作假”会受到如此处罚呢?

 今年2月24日,区生态环境分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镇海某涂装企业雨排口、生产废水排放口未安装在线监控装置,也未与区环境监控中心联网。而企业在2019年12月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表中却称:“生产废水及雨排口按规范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控装置,与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的监控中心联网”,并据此得出验收结论:“主体工程和配套环保工程建设内容已完成,基本落实了‘三同时’要求;通过逐一检查,未发现存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提出验收合格意见’的情形,该项目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属于“不得提出验收合格意见”的情形之一。而企业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表中声称“该项目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已经是弄虚作假。

 

  最终,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构成违法。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并参照《宁波市常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生态环境部门作出了前述处罚决定。

生态环境部门提醒:从2019年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已由原来的监管部门验收变为建设单位自行验收;无论是建设单位自己还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自行验收,都要依法依规履行验收程序,如实填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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