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责任主体后,可以多个项目编制1份环评文件
发表时间:2021-05-12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安徽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扎实推进我省区域评估和“标准地”改革,固化环评审批正面清单改革成效,切实提高环评管理水平,现就深入开展环境影响区域评估,顺畅衔接“标准地”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省级及以上各类经济功能区(包括产业集聚区、特别政策区、各类开发区等,以下简称“园区”)推行“环境影响区域评估 环境标准”,加强规划环评宏观管理,落实环境影响区域评估,制定环境准入标准清单,以“环境影响区域评估 环境标准”模式优化环评审批监管方式,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灵活创新,在促进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优化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切实发挥作用。
省级以下其他园区可参照执行。
二、基本任务
(一)强化环境影响区域评估与规划环评的衔接联动
各地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要求,加强园区规划环评管理,环境影响区域评估成果可摘录、引用有效的规划环评内容。已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或跟踪评价的园区,评价成果数据不超过3年的,可视为已完成环境影响区域评估任务,据此编制环境影响区域评估报告,也可结合区域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和管理要求提前更新完善;评价成果数据超过3年的,可在补充监测后修订环境影响区域评估报告。新开展规划修编、跟踪评价的,可一并开展环境影响区域评估,编制环境影响区域评估报告。
(二)完善环境影响区域评估成果
各地可在2020年度环境影响区域评估工作的基础上,结合规划环评、跟踪评价成果及园区现状等,完善环境影响区域评估成果,主动免费提供给区域内入驻的项目使用。
环境影响区域评估成果应包括区域内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结果,监测因子应覆盖主要污染因子及区域内发展产业的相关特征污染因子。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拓展环境影响区域评估内容和深度,提出园区自然地理状况、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生态环境状况及生态功能、环境敏感区及重要生态功能区布局、二氧化碳排放情况以及入园建设项目依托的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可行性以及其他可供项目环评引用的成果;结合“三线一单”、产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制定空间准入、环境质量管控、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环境准入清单等“四个清单”,提出相应行业和环境要素的监测计划、管理要求等,指导项目实施。
(三)科学制定环境准入标准
各地应通过环境影响区域评估为“标准地”落地实施提供支撑,加强入园建设项目政策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的生态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等,将“四个清单”作为“标准地”改革实施的基础和前提;可结合发展目标、约束性指标和环境敏感点分布等情况,提出高于排放标准的具体出让地块的控制性出让指标(战略性新兴产业除外)。
三、应用路径
已开展环境影响区域评估的园区,在报告有效期内,可根据开展深度相应采取以下措施优化环评审批。
(一)直接引用区域评估成果。入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编制依据、现状调查、部分结论等可直接引用环境影响区域评估成果以及园区同步开展的地质灾害、水土保持等区域评估成果。入驻建设项目在申请表单上写明引用内容、作出有效承诺的,审批部门对引用部分可不再审查。
(二)告知承诺制审批。在提出“四个清单”的区域内,“带标出让”地块的建设项目,以及“零土地”“零新增”的扩建、改建、单纯购置等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审批环评文件。
(三)打捆开展环评审批。在提出“四个清单”的区域内,对选址集中、产业布局符合园区主导产业、建设方案明确的同类型小微企业,支持合并开展打捆环评,明确责任主体后,可以多个项目编制1份环评文件。
(四)环评与排污许可并联报批。在提出“四个清单”的区域内,对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相同、建设单位承诺严格按照环评文件要求建设运行的建设项目,可开展环评与排污许可并联申报、并联审批,实现两项行政许可事项的“一套材料、一口受理、同步审批、一次办结”。
(五)全程网办。全省各级环评审批部门接通环保业务专网或国家电子政务网,使用“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办理建设项目环评申报、受理和审批,并逐步实现固定污染源信息从环评阶段到排污许可阶段的顺畅流转,减少信息重复填报,支撑环评和排污许可管理。
(六)简化公众参与。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三十一条要求、园区内与规划主导产业相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展公众参与时可按照规定在公示次数、时限、方式上予以简化。
入驻项目涉及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特殊行业,或高于区域性统一评估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4月-6月)。合肥、芜湖、蚌埠、宣城4市结合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一地六县”长三角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产业集中合作区建设任务,安庆市作为首批主动申请试点市,应抓紧先试先行,于7月中旬报送阶段总结。其他各市可结合实际积极推进。
(二)第二阶段(7月-12月)。到2021年底,省级及以上开发区、新区全部完成,省级以下开发区、新区完成率不低于50%。年底前报送评估总结。
五、组织实施
(一)强化部门协调。各园区管理机构应落实“环境影响区域评估 环境标准”工作的主体责任,将适用范围、建设条件等结果嵌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纳入“一张蓝图”,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请表格,供建设单位在申请前查询。各设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完成环境影响区域评估成果审查后,应积极配合园区管理机构公开、共享评估成果。各地要加强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衔接,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对未作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等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二)加强宣传引导。全省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做好政策解读,加大先进做法和经验的宣传力度,曝光负面典型,正确引导实施改革内容。利用“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强化环境信用信息的应用,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不适用上述改革措施。对选择常规环评审批方式的,要做好指导帮扶。
(三)严格事中事后监管。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市环境影响区域评估报告质量进行抽查,组织开展入驻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将环境影响区域评估工作纳入园区考核。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指导园区管理机构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各阶段要求、环境保护“三同时”、“标准地”验收等方式,检查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重点加强告知承诺制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环境执法检查,依托污染排放监控与监测,关注区域环境质量变化;对项目存在违约建设的,向园区管理机构提出整改建议,及时纠正不良环境影响;对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或出现环境违法事件的,取消园区使用环评审批优化措施的资格。
(四)做好总结评估。各地应定期统计分析应用成效,总结评估工作进展,确保实施“环境影响区域评估 环境标准”的区域健康发展。我厅将根据评估情况适时调整工作方案。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政策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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