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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境厅关于加强涉变动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管

发表时间:2021-04-07

    为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变动工作流程,有效衔接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江苏省实际,现就建设项目变动方面加强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重大变动界定依据和管理要求

(一)界定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的建设过程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变动,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对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界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对照《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界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生态环境部发布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按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执行。

(二)管理要求

涉及重大变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变动内容开工建设前,向现有审批权限的环评文件审批部门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对于原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拟重新报批时对照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环评名录》)属于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在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该项目原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要求不得擅自降低。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重点、简化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建设的项目涉及重大变动,分以下三种情形办理排污许可证:变动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涉及本项目)的,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新增变动内容);变动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不涉及本项目)的,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新增项目整体内容);变动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二、关于一般变动界定依据和管理要求

(一)界定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的建设过程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变动,未列入重大变动清单的,界定为一般变动。建设项目涉及一般变动的,纳入排污许可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二)管理要求

涉及一般变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一般变动环境影响分析》以下简称《一般变动分析》),逐条分析变动内容环境影响,明确环境影响结论。建设单位对分析结论负责。《一般变动分析》(盖章电子版,下同)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排污单位建设的项目涉及一般变动,分以下四种情形办理排污许可证:变动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涉及本项目),且对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属于重新申请情形的,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新增变动内容);变动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涉及本项目),且不属于重新申请情形的,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新增变动内容);变动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不涉及本项目)的,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新增项目整体内容);变动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在申请取得或变更排污许可证时,按照一般变动后实际建设的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口等内容如实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将《一般变动分析》和公开情况作为附件。

涉及一般变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建设单位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将《一般变动分析》作为验收报告的附件,在验收报告编制完成时,与验收报告一并公开。

三、关于验收后变动界定依据和管理要求

(一)界定依据

建设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原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变动,且不属于新、改、扩建项目范畴的,界定为验收后变动。涉及验收后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在变动前对照《环评名录》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要求,判断是否纳入环评管理。

(二)管理要求

涉及验收后变动,且变动内容对照《环评名录》纳入环评管理的,参照改、扩建项目进行管理。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后变动发生前,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和环评手续。排污单位建设的项目发生此类验收后变动,按改、扩建项目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涉及验收后变动,且变动内容对照《环评名录》不纳入环评管理的,按照《环评名录》要求不需要办理环评手续。排污单位建设的项目发生此类验收后变动,且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情形的,纳入排污许可证的变更管理。排污单位应提交《建设项目验收后变动环境影响分析》作为申请材料的附件,并对分析结论负责。

四、其他要求

(一)建设单位(排污单位)应加强项目管理,避免项目在取得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或者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随意发生变动。涉及多次变动的,相关的环境影响分析依次注明变动情况,论述累积变动内容,分析累积环境影响,明确结论,按照本通知要求分类进行管理。

(二)建设单位(排污单位)应严格对照相应标准对建设项目变动类型进行判定,并对判定结论负责。生态环境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对判定结论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排污单位)补充说明,补充说明仍不能支持其结论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以直接依据相应标准进行认定。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5〕256号)同时废止。省生态环境厅此前印发的有关建设项目变动管理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生态环境部对建设项目变动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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