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厂一策深度治理方案可代环境影响后评价
发表时间:2021-01-15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VOCs排放源头控制,有效遏制臭氧污染,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关于切实加强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该文提出: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市所有涉VOCs排放企业中,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已经超过3年的项目,必须在4月30日前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已经编制VOCS“一厂一策”深度治理方案,并通过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审核的,其“一厂一策”深度治理方案可以代替环境影响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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