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诚环保

专注环境处理解决方案

免费咨询热线:020-82526012

行业新闻

无组织VOCs在线报警装置是否强制要求安装?

发表时间:2020-12-08

问题:您好, 1、企业安装的无组织VOCs在线报警装置是否属于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相关法律是否适用?2、无组织VOCs在线报警装置监测环境中TVOC数据长时间不变,(例如八小时以上)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有没有相关处罚依据?该判定规则是否合理?3、无组织VOCs在线报警装置是否强制要求企业安装?安装的数量有没有具体要求?


回复:国务院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中(三十二)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明确提出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2019年底前,重点区域基本完成;2020年底前,全国基本完成。我省属于重点区域。根据《重点排污单位管理规定》石化化工,包装印刷等涉VOCs行业属于废气重点监管行业,应当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管理,对于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加装强化自动监测设备,超标报警装置属于自动监测设备的一种,我省根据自己现状印发了《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监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排气筒VOCs排放速率(包括等效排气筒等效排放速率)大于2.5kg/h或排气量大于60000m3/h的固定排放源,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施(FID),对未达到上述在线监测设施安装条件的重点行业固定污染源,安装超标报警传感装置(PID)。对于不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排污单位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进行处罚。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相关资讯020-82526012

全国服务电话:400-902-2906

© 2002-2023 真诚环保 版权所有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2707号(萝岗万达广场自编B1栋)1601房

备案号:粤ICP备191290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