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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报告时间居然晚于完成自主验收时间

发表时间:2020-10-22

建设项目竣工后自主验收,本意是督促企业扛起生态环境主体责任。有企业却弄虚作假,单位及法人一起被罚款。10月6日,东莞市大气办通报东莞首宗自主验收弄虚作假环境违法案件,涉事单位被罚款40万元,其法定代表人被罚款10万元。

据介绍,2019年6月26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在审查某公司废气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时发现,该公司废气自主验收意见没有载明具体的监测报告编号。市生态环境局要求该公司出示废气验收监测报告,经过审查发现该公司完成自主验收时间为2018年12月19日,但是,监测报告的时间是2018年12月28日,主验收报告完成时间早于验收监测时间,不符合自主验收程序。

市生态环境局在审查该公司的自主验收意见时发现,自主验收组其中两个单位成员为“东莞市某润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和“东莞市某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办涉案公司的环保手续)”。经查工商登记信息,某润公司其中一名股东为某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另外,还有一个验收工作组成员代表吴某明,在涉案公司自主验收工作组的名单上,显示吴某明的身份是一环评公司的代表。然而,在调查取证时,该环评公司向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书面证明,证实“吴某明”并非该环评公司员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向某润公司调查取证,该公司出具了吴某明的社保记录及工作证明,证实吴某明实为某润公司的员工。相关证据显示,涉案公司在自主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对该公司处40万元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处10万元罚款。

该案是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正后首次查处自主验收弄虚作假违法案件,作为东莞首宗自主验收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案件,该案对弄虚作假的建设单位具有震慑作用,有利于提醒建设单位在委托环保公司进行环评时,尽到审慎的筛选与监督义务,倒逼建设单位做好自主验收工作,认真落实“三同时”环境保护制度。

同时,该案也有利于引导其他建设单位及环保第三方机构,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认真做好自主验收工作,引导他们规范自主验收行为,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三同时”制度。此外,也对生态环境部门日后的监管提出了更大的要求,对企业自主验收过程及相关材料纳入日常监管范畴,规范企业自主验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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