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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通过了还可能因降低环评等级而被撤销或者

发表时间:2020-09-17

成都市新津生态环境局关于取消成都市松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金属结构件制造项目环评备案号的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规定:“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部令第41号)第十九条规定“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查证属实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

按照以上规定,我局对环境影响登记备案系统区内企业填报信息进行了审查,发现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兴园10路XXX号的成都市XX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金属结构件制造项目,涉及焊接、打磨、剪切、钻穿、折弯等工序,2020年7月7日在网上进行环境影响备案登记,备案号:2020510132XXX00169,因不符合备案条件,存在降低环评等级的情况,现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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